发布时间:2023-08-18 19:51:53 来源:网络投稿
高利产生的原因:
对于早已兴起的互联网金融,十部委于2015年7月14日才颁布相关于互联网金融“宪法性”的文件《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此后各主管部门陆续颁布了一些具体实施办法,却一直未对互联网金融参与的服务机构收费标准作出相关的规定。而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也只是在2015年8月6日才颁布,才对借贷利息及各项费用的上限作出规定,但这也只适用于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不涉及提供居间服务第三方所收取的居间费。网络借款中,除出借人与借款人外,更是涉及第三方提供相关服务,对相关服务收费也没有明确的标准。在校园贷、现金贷问题迭出、P2P平台陆续爆雷的过程中,相关监管部门才陆续出台了一些以各种费用为名突破利率红线限制性政策。
如:2017年8月4日最高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 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 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 资成本。
又如:2017年12月1日《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规定,各类机构以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禁止发放或撮合违反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贷款,各类机构向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统一折算为年化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