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人有权撤销、变更自己所立遗嘱,而且操作起来比较简单——直接再重新订立一份就是了。
明天就开始正式实施《民法典》了,其中规定: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注意上述两行标粗的字样:
第一句话,给出了题主问题的结论——法律规定,可以撤回(撤销)、变更。
第二句话,给出了撤销或者变更的方法——再立一份,就会“自动”把前面的遗嘱“替换”掉。
《民法典》对于遗嘱效力优先级的修改,更支持了这种撤销变更操作的简便性——
《继承法》中,公证遗嘱效力优先。如果有公证遗嘱,变更的话比较麻烦,需先去公证处把遗嘱撤销了、然后再订立。
《民法典》已经不区分不同遗嘱形式的优先级,完全不用单独做撤销这个动作。
最后,还有一个比较重要的提醒:最好不要通过在原遗嘱上修改的方式来变更遗嘱,很可能会影响遗嘱的合法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