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恢复了。但可以通过当地妇女联合会与用人单沟通,承认当事人考虑问题单纯或不周道,以组织的协调能力希望用人单位恢复劳动关系,这与你在用人单位当初的表现有直接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明文规定:女员工在怀孕、生产、育婴期间不得被解除劳动合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法》规定的妇女在孕娠生育、哺乳期间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是一致的。
这里的核心的问题是限制用人单位在女员工孕娠、生育、哺乳期间解除劳动关系。沒有规定女员工不可以离职。
用人单位可能会因当事人主动离职为由推脱。但妇女联合会是女员工的娘家,必须依法纠正一些违反《劳动合同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的行为,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
这样还是可能有转机的。祝福您获得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