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对于其中第二个条件,即“所投金融资产暂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也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如何进行界定?按照字面意思理解,除非标外,至少PPN、ABS、非公开债券等标准化债券也符合此定义,可以按照摊余成本法进行计量。在实际执行中,这一范围是否有可能包含更多标准化债券?如果是,则会使得银行理财继续采用成本法估值,不利于其向净值型产品转化;如果否,反而会使得上述流动性较差的债券品种因为估值方法的不同获得更高溢价,是否合理?
第二,除了明确用摊余成本法估值的条件之外,对于其他金融资产,《新规》的表述为“金融资产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鼓励使用市值计量”,虽然在净值生成上的规定更加严格,需要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由托管机构进行核算、由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但在估值方式上也明确表示公允价值不完全等同于市值计量。存量货基的估值法是否会发生变化?除了市值法外可以采用哪些模型对金融资产进行估值也需要进一步明确。
第三个显著放松是缩小了不得进行份额分级的产品限制,《新规》只剩下公募产品和开放式私募产品,而“投资于单一投资标的私募产品,投资比例超过50%即视为单一”和“投资债券、股票等标准化资产比例超过50%的私募产品”被删除,封闭式私募产品可以进行份额分级,这意味着结构化委外产品的模式并不会完全消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