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北京市(市级、海淀区、朝阳区)
(一)适用条件:
在本市注册的内资、外资股权投资基金。
(二)优惠政策:
1.合伙制股权基金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2.合伙制股权基金的合伙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合伙制股权基金代扣代缴。
3.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4.合伙制股权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
5.合伙制股权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其行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征收营业税:(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二)股权转让。
6.高管奖励:给予股权基金有关人员奖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的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政策依据:
1.《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京金融办〔2009〕5号,自2009年1月19日起实施)。
2.《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等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意见部分内容调整的通知》(京金融[2009]9号,自2009年4月15日起实施)。
北京—海淀
1.适用条件:股权投资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①仅限于投资未上市企业,且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股权投资企业总资产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