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的利率约定不能违法

发布时间:2023-08-18 19:51:53 来源:网络投稿

案例:张某作为借款人,向李某出具借条,约定借款20万元,月利息为5%,借款期限三个月,当日李某将20万元款项转账支付给张某。后张某未按期还款,李某持上述借条起诉张某还款。人民法院判决张某偿还李某借款20万元,但对李某要求的5%的月利息不予支持。

南山律师:对于年利率24%及其以下的民间借贷利息属于“司法保护区”,法院应当予以保护。年利率超过36%的民间借贷利息,其超出部分属于“无效区”,法院将对超出部分的约定认定为无效,即使债务人已经支付的亦可请求债权人予以返还。当事人约定的年利率为24%到36%之间的部分属于“自然债务区”,即这部分利息为自然之债,不得经由诉讼程序、国家强制之力得以执行。如果债务人已经履行的,也不得要求债权人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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