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后参保的企业养老,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何差距?应该说,这是一个很好的提问,有加以研究与探索的必要。
我认为,2014年后企业的养老保险,跟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相比较,差距主要表现在养老待遇的计发办法上。现就此认知与结论简述如下,欢迎广大网友朋友们批评指正。
应该说,现在企业单位的养老待遇计发办法,仍然与20多年前初始的计发办法,是一脉相承的,是原汁原味的。可以说,继续保持着政策的连续性和一致性。这是经得起历史检验的,是毫无疑义的。
而机关事业单位新的养老待遇计发办法,通过退休中人养老金重新核定与理顺的实际验证,己在原企业养老待遇计发办法的基础上,进行了较大的调整与改造。这是有目共睹的客观存在,是不可否认的。
比如,新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待遇计发办法,在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过程中,对于视同缴费年限缴费指数的调整措施上,已将原本并不显山露水的指数值,细化分解为职务指数、级别指数和调节指数三大块。而且,也把原本指数值的内涵拓展了,权重提高了。
与此同时,在退休中人基本养老金的计算与核定过程中,还加入了新的职业年金元素成份,这让新、老计发办法在对比过程中,更加有利于提高退休中人养老金的核定标准与实际水平,有利于新、老计发办法的制度转换与平稳过渡。
总之,为了切实提高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中人养老金的核定标准与水平,采取的对策与举措是多方面的。比如,与养老并轨同步实施了机关事业人员的工资制度改革,制定出台了退休待遇老办法工资增长率,改革完善了个人帐户计帐利率制度和职业年金管理办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