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养老保险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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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以下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累计缴费年限 满15年及其以上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月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为: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
其中:基础养老金为本人退休前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 ;个人帐户养老金为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20 ;过渡性养老金按照视同缴费年限计发,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本人1991年至退休前一年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3% ;调节金仍按省政府批准我市的标准执行 。
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失业后从事城镇个体劳动并继续参保缴费的,累计缴费年限 满15年及其以上,达到60周岁 ,按本条第 款规定计发月基本养老金。
二、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并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为: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
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劳动者,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达到国家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后,按本条规定计发月基本养老金。
三、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 满15年及其以上,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地级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按以下办法计发月基本养老金:
达到国家规定因病退休年龄的职工,由地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规定办理因病退休。在核定基本养老金时,按其正常退休年龄计算,每提前一年 ,基本养老金减发2% 。计算办法为:
月基本养老金= × +个人帐户养老金。
未达到国家规定因病退休年龄的职工,经地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为: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
上述人员在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时,如计发的月基本养老金低于当年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当年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月基本养老金,以后按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规定执行。达到正常退休年龄后,基本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
四、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其中,有视同缴费年限的,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两个月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养老保险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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