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更正的是不是欠缴了养老金而是养老保险。如果在破产之前欠缴的,在破产清算时应该补缴,如果破产清算之时没有补缴的,现在来打这个官司难度就比较大了。
破产分为自行破产和法院受理而宣告破产等情况,但是目前很多企业基本上都属于自行破产,而没有按照破产法的规定履行法定的破产程序,如果属于自行破产之前发生的欠缴养老保险等情况的,按照法定的程序实际还不属于破产,最多只能属于停产,这种情况产生的养老保险欠缴等情况,还是只能通过劳动仲裁或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诉等方式来解决。当然这种方式的难度是比较大的。比如你已经与原企业已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有的甚至给了经济补偿,但是当时在结算经济补偿时,没有提出欠缴养老保险等社保费用的补缴问题,在提起劳动仲裁或是起诉时,对于证据材料的收集是比较难的,还有一个诉讼时效的问题,诉讼主体的问题。而且即使诉讼或是仲裁成功,但是补缴费的执行仍然存在很大的问题。
如果企业是按照正常的破产程序处理破产问题,这个相对就要好办得多,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以后,要成立相应的破产清算机构,在进行债务清理时,原拖欠的职工工资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仍然属于优先支付的范畴,可通过优先清算的方式为职工补发工资报酬和社会保险费。如果在破产清算时这部分钱应该优先进行了补缴的,除非在清算时在支付其他债务后已经没有剩余资金或是资产可供变卖,导致职工社保仍然处于欠缴状态。毕竟按照破产法的规定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属于第四的顺序。
按照你的描述,你实际上是属于破产企业的下岗职工,在破产时对于公司欠缴的养老保险费用实际上没有处理的,现在该公司重组以后继承了过去的债权债务的,是可以要求重整以后的企业承担养老保险费等补缴的。但由于时过境迁,起诉或是仲裁所需要的证据也很难收集,加上诉讼的时效性等,这个官司的难度也是比较大的。所以只能作为一个教训,一个警示的案例供今后遇到这种情况的朋友来参考,所有问题都需要在破产程序开始之前处理,没有经过破产程序的,要在离开企业之前处理完毕,这才是处理这类问题的最佳时机。
综上所述,破产企业下岗职工,如果经过正规的破产程序,对于欠缴的养老保险费用等,属于优先支付的范畴,在职工下岗之时应该是能够得到解决的;如果在员工下岗之前通过经济补偿等手段进行了补偿的,同时补偿费用中包含了社会保险费用的,则不属于补交范畴;如果没有经过正规的程序进行破产的,可以向原企业业主进行追缴,但是实际操作难度非常大,需要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