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交强险,后商业险,不够自己掏。
对于什么险先赔,怎么赔,往些年打官司不少。
所以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出了一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里面就明文规定:
如果同时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因为赔偿而引发官司的,人民法院判决时候哦,应该按照这些规则来判决赔偿。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交强险赔后不足部分,由商业三者险赔偿;
(三)若交强险和三者险赔偿后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也就是肇事者自己补上差额。
前面是打官司时候,法院判决赔偿的依据。
而在实际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大都也是先赔交强险,再赔三者险,不够的双方自己解决不再和保险公司有牵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