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8-19 14:33:27 来源:网络投稿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首先需要搞清楚什么是独生子女补助。
1971年,我国首次把控制人口增长的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
1980年,国家开始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
1982年,计划生育被定为了我国的基本国策,同年被写入宪法。
2001年12月,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针对独生子女父母专门作出了奖励与社会保障的规定。
而各省也紧跟国家的政策,之后纷纷出台了本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了符合相关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办理《独生子女光荣证》,享受独生子女补助:
1、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
2、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累计只生育(包括收养)一个子女,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再婚后不再生育的;
3、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子女死亡后,又生育了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4、夫妻依法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子女,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5、夫妻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但是因为各个地方的经济情况不同,计划生育所面临的压力也不一样,因此制定的政策差异也比较大。
比如一些地方的政策对象是所有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一些地方只针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
同时,独生子女的补助发放形式也有所不同,主要有两种:
第一种是增发一定比例的退休金,比如《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第三十一条明确:
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以及婚后未生育子女的职工,退休时增发退休金的百分之五;
第二种是退休时发放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比如《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第三十五条明确:
持有《光荣证》的公民,可以享受以下奖励:
(一)在子女年满十六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二)农民在调整自留地和安排宅基地时,其独生子女按两个人计算分配面积;
(三)在年老退休时,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虽然说大部分的省份都制定了有关独生子女父母的补贴政策,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补贴的落实存在着不少的问题。
对于经费的来源,大多数地方的规定都是由所在单位承担。
对于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职工来说,他们的所有经费都是由国家财政保障,独生子女补助自然也不例外,因此落实还是比较到位的。
对于国有企业来说,则要看企业的具体情况了。像烟草、电力这些垄断性国企,补助的发放自然没有什么问题;但是对于一些破产、转制的企业,要把独生子女父母的退休补助落实到位则存在着很大的难度。
而对于民营企业的职工,老板从自身利益考虑,基本上很少会主动落实这项政策。
所以出现题主所说的情况也就不足为奇了。
那么回到题主的问题,退休时单位没发给独生子女补助,告他超时效期了,咋办求助?
首先,如果当地有出台相关的独生子女补贴政策,那么单位的这种做法肯定是违反规定的。题主可以先找到相关政策,主动与单位试着先沟通,要求其发放独生子女费。
如果单位明确不愿意发放,那么可以试着联系当地的卫健委,请其出面帮助调解。而如果调解无法解决,那么可以去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必要的时候,还可以通过去法院起诉,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而题主所说的“告他超过时效”,应该指的是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但是这里需要注意三点:
第一、仲裁时效期间是指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所以如果题主退休的时候并不知道有独生子女补贴这回事,那么要从知道的时间开始计算仲裁时效。
第二、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也就是如果题主在退休后有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并申请权利救济,那么将产生仲裁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仲裁时效将重新计算。
第三、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如果题主因为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导致不能在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那么仲裁时效户中止,直到影响因素消除后,仲裁时效会继续计算。
所以题主可以对比以上三点看看,自己是否有符合条件的情况,如果有的话那么可能并没有超过仲裁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