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未实缴出资是否可以转让股权该怎么做?

发布时间:2023-08-19 14:33:27 来源:网络投稿

2014年新《公司法》有一条划时代意义的条款:将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这也就是民间所说的0元可以开公司,这条法律促进了创业企业的的发展,新登记公司成倍增长,极大地激发了市场的活力。但是认缴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01未实缴股东权利: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按实缴

假设一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甲认缴500万元实缴0元,乙认缴500万元实缴500万元。甲一分钱未出就占有了公司50%的股份。公司经过长期运行发展良好,年终红利100万元,那这时候甲是否有权利分得50万元红利呢?

让我们记住民法的一条基本原则:法无禁止即为允许。只要甲乙约定,哪怕未出一分钱的甲分得100%的红利也是可以的,法律赋予了他们自主约定的权利。但是如果没约定的情况下呢?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02未实缴股权的转让

还是上面的案例,现甲作价700万元转让自己50%股权给丙。丙支付了700万元转让款给甲,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这个时候甲已经和公司没有任何联系,但是甲认缴的500万元自始至终没有缴纳。那这时候缴纳500万元的义务由谁来承担呢?

首先还是不违反法律自由约定的基本原则,甲丙当然可以约定由谁来实缴。但是如果甲丙对此未做约定,丙不知道甲未实缴,根据《江苏省高院:关于审理适用公司法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8条的规定:“订立合同时转让方隐瞒未足额出资或抽逃出资的事实的,受让方可以请求撤销合同。”则甲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股权转让合同。

如果丙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甲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则和甲一起要承担连带责任。当然需要说明的是,出资最终义务人仍然是甲,如果丙承担出资义务后,有权利向甲追偿。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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