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认为是可以对冲的。
对冲的方式
1、两方对冲。公司和对方,比如股东,双方直接互有负债权债务,双方表达抵销的合意并以书面形式体现,个人认为就可以互相抵销。互相抵销后,如果一方有余额,再考虑余额的处理。
2、三方或多方对冲。各方互有债权债务,书面合意,多方签字,可以如上述“1、两方对冲”的类似方式进行互相抵销。当然,不可能那么巧没有余额,如果有余额,一并考虑处理。
3、上述的对冲,应当建立在真实债权债务之上,不能虚构。
4、如果一方的债权有优先受偿权,比如对方的资产抵押、权利质押或物品留置,债权方不放弃这个优先受偿权的,一般不能抵销;同时,如果债务的其他债权人不放弃优先受偿权(这个优先受偿权与抵销的债务债权有关),那么双方即使合意抵销,也是不可以的。
应收股东的其他应收款可以和应付股东应付账款对冲
这种情况下要分析股东的其他应收款形成的原因。
1、股东的其他应收款的形成实际是公司的分红,那么你如果将该其他应收款与应付股东的应付账款抵销,公司能够同意,那么该股东会同意吗?正常的话,股东不会同意的。
2、股东的其他应收款的形成不是公司的分红,是股东的真实借款等,那么公司同意抵销的话,估计股东也会同意。
3、上述以股东名义反映的其他应收款,只要证明不了是用于企业的实际经营,且股东不在年底前归还该借款的话,该股东借款视同公司分红,要以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即使抵销,建议在年底前抵销完毕。如果在年后抵销,即使抵销了,仍有被视同分红的可能。网上有这样的例子。
往来款项的抵销不能是随意的
1、双方或多方达成书面合意
2、相应的说明以及账务处理方式
3、想关人员签字,除涉及债权债务方签字外,还应有经办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公司权限领导的签字。
4、这个抵销,不违背法律法规,不损害他方的合法权益。
不能为了抵销而抵销,尽管账上很多余额看起来让人,尤其是让会计人,感到那么的不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