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百善孝为先。但父母应尽父母职责养育子女。倘若像恶魔一样,到老时也得不到子女讲解,更别说养老了!
【回顾事件】
这件事发生在上海长宁区,王先生(父亲)今年年逾九旬,失去了劳动能力和收入来源,所以要求自己的小儿子和小女儿(当事人)每月支付赡养费。
本身这属于一个父亲的合法请求,但是最终法院只支持了小儿子的赡养费,却驳回了王先生要求小女儿支付赡养费的诉讼请求。
原因居然是王先生曾在小女儿12-21岁之间多次对其实施猥亵、奸污,导致小女儿离家出走,并且造成了较大的心理上和身体上的伤害。
【法律解析】
1.子女赡养父母属于法定义务
《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益保障法》规定,子女需要承担父母的赡养义务,必要时父母可以要求子女支付抚养费。
2.要求小女儿支付抚养费被驳回的原因
(1)小女儿考虑到自己曾经遭受的伤害;
(2)目前的身体状况与经济能力等。
由于考虑到小女儿自身身体状况(长期治疗)、经济能力(未婚、每月仅有不到3000元养老金),本身就属于已经丧失劳动能力,其次是王先生曾对小女儿有严重的犯罪行为(长达9年的猥亵、奸污)。
所以虽然赡养父母是作为子女的法定义务,但是像这样的父亲,不论是在道德上还是法律上都不会支持其要求小女儿支付赡养费的无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