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最新消息:开展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监督检查随机抽查

发布时间:2023-08-19 10:01:12 来源:网络投稿

财政部最新消息:开展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监督检查随机抽查


关于开展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工作的通知


财综〔2017〕16号


有关中央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政票据使用管理,全面提高财政票据监管水平和使用效率,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财政票据检查工作规范》(财综〔2009〕38号)和《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监督检查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方案》(财综〔2016〕40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对部分中央单位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情况进行随机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检查对象:8家在京中央单位,60家驻辽宁、湖南、贵州等3省的中央单位,以及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垂直管理单位(检查单位名单见附件1)。


检查票据:2016年12月31日前使用的财政票据,包括非税收入类票据(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港口建设费专用收据、海事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国有资产有偿使用专用收据、当场处罚罚款收据等)、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捐赠票据、社会团体会费票据等财政票据。


对于保存满5年及以上的财政票据存根或已经废止尚未使用的空白财政票据,中央单位可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监督销毁。


二、检查内容


(一)非税收入项目和标准执行情况。


1.使用财政票据所执行的非税收入文件依据是否合法有效;


2.是否存在自立非税收入项目情况;


3.是否擅自扩大征收范围;


4.是否提高征收标准。


(二)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情况。


1.是否有专人管理财政票据,是否建立了票据登记制度,设置了票据管理台账;


2.财政票据各栏目填写是否规范、准确、完整,票据填开金额与实际收取金额是否一致;


3.是否存在财政票据相互串用或混用行为;


4.是否存在擅自印制或买卖、转让、转借、涂改、伪造财政票据的行为;


5.对使用完毕的财政票据,是否按票据号段顺序整理票据存根,并按规定妥善保管;


6.是否存在用财政票据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7.是否存在丢失毁损票据行为,如有丢失,是否及时申明作废,并向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备案。(来源:南^方^财^富^网)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