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基金参与交易的模式,影响极大。最近沙钢股份的258亿跨境并购,并购基金最终采取了模式一的交易方式。交易后,剔除计算,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距离第二大股东仅相差2.68%。假设换一种模式,情况将很不一样。
今天,小编@并购汪就来对这一问题做进一步解答,[emailprotected]�择退出模式时需要考虑的因素。
013 并购基金退出模式
并购基金在以上市公司为退出渠道时,究竟有几种模式?
一共有两种。模式一是将标的间接注入上市公司,模式二则是将标的直接注入上市公司。“上市公司+PE”型并购基金的退出,最终同样需要转化为模式一与模式二。
1.1 并购基金退出模式一:标的间接注入上市公司
模式一:并购基金收购标的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支付现金等方式直接收购并购基金。
采用模式一的方式收购并购基金后,并购基金成为上市公司子公司,上市公司通过并购基金间接持有标的。并购基金股东或合伙人成为上市公司股东,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在模式一中,交易标的是并购基金,交易对方为并购基金股东或合伙人。
1.2 并购基金退出模式二:标的直接注入上市公司
模式二:并购基金收购标的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支付现金等方式直接收购标的。
若采用模式二,并购基金本身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并购基金的股东或合伙人通过并购基金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在模式二中,交易标的是并购基金控制的子公司或标的,交易对方为并购基金。
1.3 “上市公司+PE”模式的退出:转化为模式一、二
上市公司可与外部投资者共同成立并购基金,并通过并购基金收购标的。后续,上市公司可推出模式一或模式二形式的交易,实现外部投资者的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