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基民们买基金,除非遇到极端情况,一般都是盈亏自负。
然而,今年8月北京高院的一份民事裁判书,却让资管圈炸了锅!
有个基民,2015年A股最高点的时候,在建行北京恩济支行买了一款股票型基金,后果如何我们可以想象得到,一下子亏了60%,亏损的金额57万多,基民于是把建行这家支行告到法庭。
你猜猜最后怎么着,从一审法院都判了银行赔偿这个基民所有损失,建行不服。于是二审,还是维持原判,建行再三不服,去到北京高院,最后驳回再审申请。不服都不行了。
这一切是怎么做到的,这个基民有什么秘诀?裁判文书揭秘了一切。
牛市最高点近100万买股票型基金
亏了57万,找代销银行赔钱
据一审裁判文书,北京海淀区王女士称,自2010年以来一直通过建行恩济支行购买其发行的理财产品。由于王女士收入不高,风险承受能力较低,故一直明确要求只购买保本型且为建行恩济支行发行的理财产品。
2015年6月2日建行理财经理主动向王翔推销一款产品,并要求王翔到建行恩济支行营业厅办理。
王翔称,出于对建行恩济支行的信任,按照指示购买了价值96.6万元的理财产品。
据裁判文书,王女士买的是深圳某家基金公司旗下的中证军工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在整个操作购买的过程中,建行恩济支行的工作人员均未向王翔告知及解释该理财产品系股票型基金,且为第三方发行的产品,亦未进行相关的风险评估和合同签订等事项。
2016年初,由于王翔需要用款,要求赎回购买的理财产品,建行恩济支行告知已亏损30余万元,此时王翔才知悉其购买的理财产品系第三方发行的高风险产品。
其后王翔与建行恩济支行多次沟通意欲赎回,但建行恩济支行要求王翔继续持有该产品有回本可能。此后王翔又多次向建行恩济支行及其上级单位投诉,始终未予解决。
截止2018年3月28日赎回,该产品已亏损576481.95元。
王女士认为,是银行违反规定,在明知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情况下,欺骗她买第三方发行的高风险理财产品,并由此导致王翔的巨大损失。
最后王女士请求法院建行恩济支行赔偿亏损576481.95元,另外,所投本金(96.6万元)自购买涉案理财产品之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买了基金亏了钱,要代销银行赔钱,基金君在圈内还没遇到这样的事情,估计建行也是懵了。
建行当然不肯赔这笔钱。
恩济支行辩解称,自己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恩济支行和王翔之间根本不存在金融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另外,财产亏损是王翔自行申购、持有、赎回基金导致的,恩济支行仅是提供了购买产品的相关服务,与王翔的财产损失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基金及理财产品的发行方是资金的实际使用方,建行恩济支行没有占有和使用王翔的资金,因此王翔主张利息损失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恩济支行还使出了一招杀手锏,那就是如果买基金亏钱要我赔,那么如果赚钱了呢?原话是这样的:王翔多次购买基金和理财产品,仅就其亏损的基金归责于恩济支行,但是将其他基金和理财产品的盈利归于自己,明显不符合事实。
双方唇枪舌剑
究竟谁的错?法院这样说
在银行买基金亏了钱?究竟是王女士的错,还是银行的错?这一场官司,从一审打到了二审,从裁判文书上的内容来看,这是一个经典的案例。
这一次的判决中的说理分析,值得投资者以及资管圈各类机构仔细学习,引以为鉴。
第一、银行有没有履行适当推介义务?
一审中,建行恩济支行对王翔做了风险评估,其中显示,王女士填写的问卷中,选项分别是“大部分投资于存款、国债等,较少投资于股票基金等风险产品”、“保守投资,不希望本金损失,愿意承担一定幅度的收益波动”、“资产稳健增长”、“本金10%以内的损失”会出现明显焦虑。最后,建行恩济支行确定王翔的风险评估结果为稳健型。
填写前述问卷的同时,王翔在《证券投资基理财序资益须知》、《投资人风险提示确认书》上签字。
王翔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部分代销机构将该基金的风险等级确定为“中风险”缺乏客观性,且与基金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风险情况不符,该基金的风险等级已经超出了王翔风险评估结果“稳健性”的风险承受能力,建行恩济支行属于不当推介。
一审法院认为,首先,建行恩济支行向王翔主动推介了“风险较大”的“经评估不适宜购买”的理财产品。涉诉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中载明“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不保证最低收益”、该基金为“较高风险”品种,该基金的上述特点与王翔在风险评估问卷中表明的投资目的、投资态度等风险偏好明显不符,应属于不适宜王翔购买的理财产品。
第二、基金产品风险如何认定?
诉讼中,建行恩济支行称上述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部分代销机构将该基金的风险等级确定为“中风险”,与王翔的风险评估结果“稳健型”相匹配;
本院认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代销机构均与该基金存在一定程度的利害关系,其对该基金的风险评级缺乏客观性,且该风险评级结果与基金招募说明书中揭示的基金为“较高风险”品种的内容不一致,故本院对建行恩济支行的前述主张不予采信。
第三、银行是否充分告知义务?
投资者是不是在《证券投资基理财序资益须知》、《投资人风险提示确认书》上签了字,银行就能高枕无忧?并不是。最好还得出示和提供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
恩济支行称,王翔购买涉诉基金时,工作人员已向其介绍了该基金的相关情况并进行了风险提示,《须知》、《确认书》等单据也由王翔本人签字确认。《须知》对“什么是基金”等均有详细的描述,尤其在“基理财序资风险提示”中以黑体字提示了投资风险,在《确认书》中,王翔也亲笔书写了其已知晓风险并自愿承担损失的内容。根据上述,应当认定建行恩济支行已经充分履行了风险提示义务。
法院认为,本案中,在王翔购买涉诉基金过程中,建行恩济支行未向王翔出示和提供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没有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应认定建行恩济支行具有侵权过错。
另外,王翔购买涉诉基金时在《证券投资基理财序资益须知》、《投资人风险提示确认书》上签字,但上述须知和确认书的内容系通用的一般性条款,未有关于王翔本次购买的基金的具体说明和相关内容,故王翔的上述签字行为并不能免除建行恩济支行就涉诉基金的具体相关情况向王翔做出说明的义务,亦不能因此而减轻建行恩济支行未向王翔说明涉诉基金具体相关情况的过错。
诉讼中,王翔和建行恩济支行均确认,在王翔购买前述基金时,建行恩济支行未向王翔出示和提供基金合同及基金招募说明书。
王翔称建行恩济支行未向其说明基金合同及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相关情况。
建行恩济支行则称其向王翔说明了基金合同及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相关情况,但建行恩济支行没有提供证据。
第四、投资者有金融专业知识,就等于有更丰富的投资经验?
二审中,恩济支行称,王翔作为金融案件审判领域的专家,有高于社会普通人的金融投资专业知识,具有相对丰富的投资经验,且自2011年起多次在建行恩济支行购买基金产品,存在主动要求购买涉诉基金的现实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