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的投资市场,原本资管新规就没有禁止公募理财投非标,此次只是对这一条款的明确,有助于缓解非标萎缩的压力,但效果有待观察。需要关注如下几个问题:第一,期限匹配上要求依然严格,理财负债端受制于客户需求往往短于1年,而非标的期限往往较长,匹配难度较大;第二,《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确保理财产品投资与审批流程相分离,比照自营 贷款管理要求实施投前尽职调查、风险审查和投后风险管理,并纳入全行统一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如果要求银行对非标主体授信,也会降低银行投资非标热情;第三,尽管放松了非标的需求端(公募理财可以投资非标),但供给端的严格限制依然没有得到放松,包括但不限于委托贷款的限制、银信合作的约束等。如在《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规定资管机构要退出为其他机构、个人或者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
最后带来银行的一个明显利好是理财产品购买门槛的下降,提出“商业银行发行公募理财产品的,单一投资者销售起点金额由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变为不得低于1万元人民币”。此举通过降低购买门槛而扩大了银行理财的客户数量,有助于缓解银行的理财资金端压力,另一方面可能对公募基金产品形成分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