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金融的“毛细血管”,小贷公司的生存状况一直备受地方政府重视。
2016年11月1日,重庆市金融办官方网站发布的《关于调整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监管规定的通知》称,目前部分监管规定不适应小贷公司行业发展与监管的需要,部分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为此重庆金融办决定调整重庆市小贷公司的有关监管规定。
黄桷树财经注意到,重庆市金融办决定从“适度放宽部分股东条件、微调融资业务监管规定、增加资金运用限制规定、明确中间业务范围、规范网贷业务平台合作、明确注销经营资格的情形”六个方面对重庆小贷公司行业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重庆的小贷公司在全国处于“坐二望一”的位置。
截止2016年9月末,重庆地区小贷公司的贷款余额为955.4亿元,仅次于江苏地区小贷公司的983.1亿元,位居全国第二位。
但如何通过融资突破规模瓶颈,仍是摆在不少重庆小贷公司面前的一道难题。
《关于调整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监管规定的通知》对融资业务监管规定进行微调。放宽了小额贷款公司融资利率和期限管理,融资利率和期限坚持市场化原则,由交易双方自主协商确定,取消净资产收益率条件。融资业务资格实行分类备案,银行融资、同业拆借实行事后备案;其他融资方式应坚持事前备案,经市、区县金融办两级审查并出具备案意见后,方可开展融资。通过境外融资(含向境外股东借款、金融机构借款和发行债券)不计入融资杠杆;证券交易所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和非回购式资产转让在备案的额度和期限内完成融资;其他方式的融资余额应严格控制在融资杠杆内。小额贷款公司除主要股东借款、公开发债和证券交易所融资外,不得面向社会公众个人融资和利用包括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内的互联网平台融资。
一松一紧,相得宜彰。
重庆金融办在放宽融资门槛的同时,明确了小贷公司资金使用的六大“雷区”。
《关于调整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监管规定的通知》显示,小贷公司的运营资金使用范围只有各项贷款、票据贴现、同业拆出、购买持牌金融机构发售的金融产品和30%的注册资金进行股权投资。小贷公司不得投资基金类、投资类、担保类公司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对股东发放超过在本公司持股金额的贷款;不得采取欺诈、胁迫、诱导等方式向借款人发放与其自身贷款用途、还款能力等不相符合的贷款;不得违反借款人意愿搭售产品或附加其他的不合理条件;不得以员工名义发放贷款;不得以不合法、不公平或不正当手段催收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