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一年没有签合同,保险只办理了三险,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现在想离职,怎么才能让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你说的这个最大化估计就是想通过离职来争取公司给予经济补偿,然后为你补缴医疗保险等,估计能达到这些个目标就已经是利益最大化了。
到公司一年了,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视为劳动者已与用人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你正好已经入职一年了,你这种情况已经符合视为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不管用人单位承认不承认,按照法律的规定,你已经视为与用人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对于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既不影响的在用人单位应当享受的权利,同时也不会影响你在维权时应该主张的权益。
对于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会受到什么处罚,或是劳动者可以享受哪些权利呢?劳动合同法也是有明确的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当然这个权利的主张是有前提条件的,就是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但是现在你已经满了一年,那么是不是可以主张在用人单位十一个月因为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的工资,满一年的以后因为属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就不能再主张二倍的工资。
在社保的办理方面,虽然用人单位为你办理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令人感到不解的是,用人单位这样操作的动机是什么?毕竟医疗保险是最为重要的一种社会保险,而且现在的生育险已经包含在医疗保险之中。在社会保险中,我认为最重要的实际就是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一个是解决养老的问题,一个是解决就医的问题。所以在缴纳社会保险的问题中,用人单位没有履行社保法中关于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责任和义务,虽然缴纳了部分社会保险,但是由于没有缴纳医疗保险和生育险,所以是属于没有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也属于没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鉴于这种情况,可见这个单位的管理思路和操作思路是有问题的,在这样的单位工作肯定也没有什么发展前景,只要有一定社保知识或是工作能力的职工,都会选择离职。但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个人离职是不能给予经济补偿的,要想保障离职后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只能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的规定进行离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只缴纳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但是没有缴纳医疗保险和生育险,显然是没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所以按照这一条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的。
自己主张的权利有这么几项。一是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之内没有和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要求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除去已支付的工资以外,还要支付11个月的工资;二是没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要求离职后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甚至还可以主张经济赔偿,毕竟用人单位违法是导致自己离职的主要原因;三是为自己补缴一年的医疗保险;四是为自己办理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
综上所述,如果以上四项权利的主张你都能够顺利达成,那么你自己权益最大化可能就算是得到体现了。但是路漫漫长修远兮,要顺利主张这四项权利并不是那么一帆风顺的,唯一的办法就是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申请劳动仲裁,仲裁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维权的道路上依然充满艰难与险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