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缴纳的社保基数低于上一年度的平均工资是否合法,不能一概而论,最好的判断标准是按照本人的实际工资来比较。下面和大家分享我的个人观点。
按照社保法的规定,社保的缴费基数用人单位是按照本单位职工的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是按照本人的实际工资来作为缴费基数。在每年的8月份左右,社保部门都要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联合财政部门、医保部门确定当年的计算平均缴费指数工资的计算基数,也就是大家所说的社保缴费基数,并按照缴费基数来确定社保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
所谓的上限就是社保有一个封顶的制度,封顶的意思,就是最高缴费基数,当本人每月的实际工资高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时,只能按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高出的部分不能计算为缴费基数;所谓的下限就是当本人的实际工资低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时,只能按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来作为缴费基数。这就是为什么每年社保部门都会公布职工社保缴费基数的原因,主要是为了计算每个职工当年的缴费指数工资。缴费指数工资的计算是按照本人的实际工资除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得出百分比就是缴费指数,根据这个百分比乘以本人的实际工资,就是缴费指数工资。
如果你的实际工资低于上年度的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或是60%以下,那么单位按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你的社保缴费基数就是合法的;如果你每月的实际工资低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或是90%,那么按照80%或是90%来作为你的缴费基数这也是合法的,因为本身你个人的实际工资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之比达不到100%。但是如果你每月的实际工资高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甚至高于200%,用人单位还按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或是90%为你缴纳社保,这就是不合法的。
所以对于社保的缴费基数,不一定低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就是不合法,按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缴纳也不一定是完全合法的,必须要以本人的实际工资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的指数缴纳才是完全合法的。但在实际操作中,很多公司根本不按本人的实际工资作为缴费基数,而是全部按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这种操作模式,过去由于各种各样的的原因,只要员工不举报,社保部门也就不去追究,但现在养老保险改由税务部门征收以后,也就基本行不通了。
如果你的工资和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差不多,甚至高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但是缴费基数还低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这用社保缴费的术语来称呼,就属于没有足额缴纳。按照社保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要为职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对于按时缴纳了养老保险,但是没有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这也是不合法的,也是属于违法社保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行为,可以向社保部门举报,也可以向税务部门举报。由于有一个两年的时效性,作为在职职工没有两年时效性的约束,但是已经离开了原单位的员工,侵权行为超过两年时效性就过了。
综上所述,社保的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不一定就不合法,关键要看本人的实际工资是否高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如果本人工资高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既没有按照本人实际工资作为缴费基数,而且还低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那这肯定不合法,需要及时向社保部门或是税务部门举报来作为维权的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