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这个提问的思路是欠妥当的,纯粹的单向思维,陷入了自设的思维误区。因此,误判、误导是显而易见的。下面谈谈我的认知与看法,谨供参考。
大家知道,对于视同缴费年限,国家是有通盘的政策认知和处置方略的。这就是,国家是通过实施过渡性养老金政策及其计发办法,进行新、老体制机制转换与价值补偿的;而且,这个明确的政策取向和相配套的待遇计发办法,都是极为明晣和十分确定的,没有可以自由选择的政策空间与余地。因此,压根上是不存在题主所提议的给予参保人员个人帐户现金补偿的问题,这个提议完全是多此一举,没有其存在的客观可行性。
综上所述,对于视同缴费年限,不是国家应不应该给予个人帐户现金补偿的问题,而是如何按既定的政策方略以及计发办法进行实事求是操作执行的问题。君不见,视同缴费年限的价值评估和待遇补偿水平,是完全合情合理和补偿到位的。为什么曾经有人认为视同缴费年限,按年度1.4%的比例计发,是一年等于两年的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指数和待遇标准的,这从一个侧面说明了过渡性养老金的补偿机制与办法,是科学合理的,是可以拿上政策台面的,所谓必须给予个人帐户现金补偿的提议,是离经叛道的,不值一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