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年上班的正式劳动合同工,在单位96年开始实施单位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用之前,即87至96年期间的连续工龄,或者实际缴费年限,按政策规定必须一律视同缴费年限,这是有明确的政策规定的,没有絲毫的政策悬念与可以变通的余地,也是完全合情合理的。
题目中所言,单位是从96年开始实施社保个人缴费的,这是指单位具有固定工身份的人员,也与单位的正式劳动合同工一样,开始实施个人参保缴费了。可见,实施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彻底打破了过往固定工与合同工客观上存在的严格身份界限,实现了企业内部在参保缴费问题上的全覆盖。
可以看出,以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启动时点作为政策临界点,将这个启动节点作为一项大的政策界限,将之前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包括之前企业招用的劳动合同工的实际缴费年限,一律按照新的缴费性待遇计发办法进行认定与规范,这不仅是实施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制度性安排,也是实现缴费性待遇计发办法的普惠性举措。
总而言之,87年上班的劳动合同制人员,96年单位开始缴社保,87至96年之间的连续工龄,按政策规定一律视同缴费年限,对于有如此明确的政策规定,我们必须深刻理解,明晰政策取向的现实意义与重要作用,要切实付之行动,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