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3、退休;
4、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5、房租超出家庭收入20%以上;
6、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有下列情形之一:
a、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b、户籍迁出本市或户籍不在本市;
c、在职期间被判刑;
d、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满40周岁;
7、因本人或家庭直系亲属(限父母、子女,下同)患有医保规定范围的特殊病种或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8、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特困职工;
9、其他相关文件明确规定的。
符合本条第1、2、5、7、8项规定的,可同时提取职工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