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支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1、离(退)休的,提供离(退)休批复文件或离(退)休证;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证明和原单位的《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
3、职工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户口迁出设区市的,提供原单位的《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和户口迁出设区市证明或户口迁入地户口迁入证明;
职工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且劳动关系迁出设区市的,提供原单位的《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和迁出设区市后重新就业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书》;
4、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且回原籍居住的非城镇户籍的农民工,提供原单位的《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和非城镇户籍证明;
5、出境定居的,提供原单位的《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出境定居证明及当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6、职工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职工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该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提供职工死亡证明、提取人与死亡职工的身份关系证明及经公证的继承证明或者遗赠证明;
7、调到省外工作的,提供工作调动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