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

发布时间:2023-08-19 10:01:12 来源:网络投稿

为适应全省基层医改和公立医院改革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在《安徽省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2012版)》(皖卫农﹝2011﹞44号)及《关于调整2013年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政策的通知》(皖卫农﹝2012﹞59号)的基础上,基于对2014年全省新农合基金收支情况的预测,本着兼顾群众受益和基金安全,体现政策连续性和适应性相结合的原则,统筹考虑各地情况的差异性和全省方案相对统一性,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制定了《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2014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国务院 十二五 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精神为指导,以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医改重点工作安排要求为重点,结合我省2013年新农合运行的实际情况和2014 年基金总量分析,以 量入为出 为原则,在基金承受能力之内最大限度地保障参合农民受益最大化。


二、基本原则


(一)着力引导参合农民一般常见病首先在门诊就诊;确需住院的,首选当地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


(二)对必须到省市级大医院诊治的疑难重病,进一步提高其实际补偿比例,切实减轻大病患者经济负担,有效缓解参合农民看不起病和因病致贫(返贫)现象的发生。


(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以住院补偿为主、兼顾门诊受益面;相对统一,分类指导,尽力保障,规范运行。


三、基金用途


新农合基金只能用于参合农民医药费用的补偿,不得用于经办机构工作经费等。应由政府另行安排资金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得从新农合基金中支付。医疗事故、计划生育相关手术及后遗症、并发症等不得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


新农合当年筹集基金与历年结余基金全部纳入统筹基金。新农合统筹基金预算总额按以下五个部分进行分配:


1、当年结余基金(含风险基金)。当年统筹基金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总额的15%(含风险基金)。统筹基金累计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的25%(含风险基金)。


2、门诊补偿基金。原则上占扣除上缴10%省级风险金后的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的20%。


3、大病保险基金。原则上按5%左右安排,各地可根据大病情况适当增减。大病保险补偿政策另文规定。


4、医改支持基金。医改后设立的一般诊疗费、 门诊诊察费新农合支付政策另文规定。


5、住院补偿基金(包括按病种付费的住院统筹基金)。即为扣除上述当年结余基金、门诊补偿基金、医改支持基金、大病保险基金等部分后的剩余基金。


四、定点医疗机构分类


将省内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分为五类,分类设置住院补偿比例以及起付线的计算系数。


Ⅰ类:乡镇卫生院及在乡镇(不含城关镇)执业的一级医疗机构。


Ⅱ类:在县城执业的二级以下(含二级)医疗机构和市辖区的区直医疗机构。2013年次均住院医药费用水平已经超过全省县人民医院平均水平的Ⅰ类医院。


Ⅲ类:在省辖市城区执业的二级以下(含二级)医疗机构和省属二级医疗机构;被省卫生厅评定为 三级医院 的县级医院;2013年次均住院医药费用水平已经超过全省市属二级医院平均水平的Ⅱ类医院。


Ⅳ类:在省辖市城区执业的三级医院(含省市属三级医院、社会办三级医院;含三级综合和三级专科);2013年次均住院医药费用水平已经超过全省市属三级医院平均水平的Ⅲ类医院。


Ⅴ类:被取消定点资格后重新获得定点资格未满一年的或被暂停定点资格后恢复定点资格未满9个月的医疗机构;因违规违纪而受未涉定点资格的处罚未满半年的定点医疗机构。Ⅴ类医疗机构在恢复正常类别之前,必须经省农合办与市县农合办联合现场检查验收。Ⅴ类医疗机构不宜开展即时结报。


五、住院补偿


(一)普通住院补偿


1、省内普通住院补偿


(1)起付线


Ⅰ类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计算公式为:


起付线=该医疗机构次均住院医药费用×X%×(1+1-该医院可报费用占总费用的比例)。


Ⅱ、Ⅲ、Ⅳ、Ⅴ类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计算公式为:


起付线=该医疗机构次均住院医药费用×X%×(1+0.9-该医院可报费用占总费用的比例)。


其中: 次均住院医药费用 、 可报费用占总费用的比例 取各定点医疗机构本年度的前9个月和上一年度的后3个月(连续12个月)的平均数。Ⅰ、Ⅱ、Ⅲ、Ⅳ类医疗机构的X%统一为15%,Ⅴ类医疗机构的X%为25%。如按公式计算的某些Ⅰ类、Ⅱ类、Ⅲ类、Ⅳ类的起付线分别低于150元、400元、500元、700元,则分别按上述标准设置其起付线。Ⅴ类医疗机构的起付线不得低于800元。


有关说明:


Ⅰ类医疗机构起付线由各新农合统筹地区自行测算。Ⅱ、Ⅲ、Ⅳ、Ⅴ类医疗机构起付线由省农合办统一按公式计算,并由省卫生厅、财政厅另文下达各医疗机构执行,各地不得擅自下调。


2013年度参合农民住院率超过8%的县,应适度提高Ⅰ类、Ⅱ类医疗机构起付线。城市周边地区可根据当地病人流向情况在上述基础上再进一步提高Ⅳ类医疗机构的起付线。


多次住院,分次计算起付线,起付线以下费用个人自付。对重点优抚对象、五保户、低保对象不设起付线。恶性肿瘤放化疗等需要分疗程间段多次住院的特殊慢性病患者,在同一医院治疗的,只设一次起付线。


(2)补偿比例


在省内五类医疗机构住院的可报费用的补偿比例见下表:

医疗机构分类

Ⅰ类

Ⅱ类

Ⅲ类

Ⅳ类

Ⅴ类

各类主要所指

乡镇一级医院

县城一级二级医院

城市一级二级医院

城市三级医院

被处罚

的医院

起付线以上的报销比例

90%

85%

80%

75%

55%

注:1、对 国家基本药物 和 安徽省补充药品 中的所有药品及 新农合药品目录 内的中药 、符合新农合补偿范围的中医诊疗项目的报销比例,在表中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增加10个百分点。

2、在非即时结报的省内定点医院住院费用的报销比例,比表中的比例下调5个百分点。


2013年参合病人到县外住院的人次占参合农民住院总人次25%以上或当年基金支出占累计基金的比例超过80%的县,可对本县新农合病人主要流向的Ⅲ、Ⅳ类医院的补偿比例下调5个百分点。


基于基本医疗保险的普遍原理,鉴于新农合基金承受能力有限以及制度设计的公平性、普惠性的理念,在任何情况下,由新农合基金支付的实际补偿比例均不得超过85%。


(3)住院保底补偿


保底补偿 是指:按前文描述的住院补偿规定计算的实际补偿所得金额与住院总费用减起付线的余额相比,如低于保底补偿比例Y,则按(住院总费用-起付线)×Y计算其补偿金额


在Ⅴ类医疗机构、重点监控医疗机构、省外预警医疗机构住院的不执行保底补偿。


在Ⅰ、Ⅱ、Ⅲ、Ⅳ类医疗机构住院的,对不同额度的住院医药费用实行 分段保底补偿 ,各费用段的保底补偿比例为(Y值):

住院费用段

5万元以下部分

5--10万元段

10万元以上部分

保底补偿比例

40%

50%

60%


(4)封顶线


参合患者当年住院获得补偿的累计最高限额(不含大病保险补偿)不低于20万元。


2.省外普通住院补偿


(1) 在省外预警医院住院,起付线不低于4000元,其可报费用按不高于30%(或减去起付线后的剩余总费用按不高于20%)予以补偿,封顶线不超过1万元。参合农民到此类医院住院,首次住院的,按上述待遇补偿;再次住院的,不予补偿。在无法对应Ⅰ、Ⅱ、Ⅲ、Ⅳ、Ⅴ类的 省内其他医疗机构 住院,可参照省外预警医院执行。在上述医院住院,不享受 大病保险 待遇。省外预警医院名单由省卫生厅公布,各统筹地区也可确定并增加省外预警医院名单。


(2) 在省外非预警医院住院,按当次住院费用的20%计算起付线(最高1万元),其可报费用的补偿比例可参照省内Ⅳ类医疗机构补偿比例执行,具体由统筹地区根据本地病人省外住院的人数及就诊医院费用水平,在充分兼顾基金承受能力和参合农民利益的前提下,合理确定。省外非预警医院住院执行保底补偿政策。


(二)住院分娩补偿


参合产妇住院分娩(含手术产)定额补助500元。分娩合并症、并发症,其可补偿费用的1万元以下的部分按40%的比例给予补偿,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同级医院疾病住院补偿政策执行,但不再享受定额补助。


(三)按病种付费住院补偿


实行按病种付费的住院患者补偿,不设起付线,不设封顶线,不受药品目录及诊疗项目目录限制,新农合基金实行定额补偿。按病种付费重大疾病患者的定额补偿费用不计入当年新农合封顶线计算基数。省、市、县级按病种付费补偿政策另文规定,新农合基金支付比例原则上在60-85%范围内。


(四)意外伤害住院补偿


1、对有责任的各种意外伤害(如:交通肇事导致的他伤和自伤、刀枪伤、搏斗伤、酗酒、吸毒、服毒、在工厂(场)或工地作业时负伤等情形),新农合基金不予补偿。


2、对无责任的意外伤害(如:摄入异物、蛇咬伤、蜂蛰伤、溺水、烫灼伤等情形)、学生校园内意外伤害(学校出具受伤者无自身责任证明)、≤7岁的儿童和≥70岁的老年人无责任的意外伤害,可参照同类别医院普通住院补偿政策执行。


3、对经调查仍无法判定有无责任的意外伤害,其住院医药费用中的可补偿费用的起付线以上的部分,按40%的比例给予补偿,单次封顶2万元,不实行保底补偿。


4、因见义勇为或执行救灾救援等公益任务而负伤住院,按普通住院补偿政策执行,申请补偿者须提供县级或县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情节证据。


5、申请外伤住院补偿均须提供其参合证(卡)、当次外伤住院医药费用发票原件和病历复印件(加盖经治医院公章),并如实填写《新农合外伤住院申请补偿登记表》以供新农合经办机构或保险公司对外伤责任关系进行调查备用。


6、兑付意外伤害住院补偿款之前,应履行必要的调查手续和必须的公示程序,结论清楚,无异议、无举报,按规范程序集体审议、批准后发放补偿款。


7、意外伤害患者首次出院后因本次意外伤害再住院所发生的费用,其补偿待遇仍按首次住院补偿政策执行。


8、在不违背上述基本规定的前提下,允许各地本着公平、公开的原则,探索符合实际、可行可控的意外伤害报销和管理办法。


9、鼓励各地探索将 意外伤害 补偿业务移交省大病保险中标的商业保险公司承办。


10、意外伤害住院补偿不实行即时结报。


六、门诊补偿


(一)常见慢性病门诊补偿


常见慢性病门诊补偿可以不设起付线,其可补偿费用的补偿比例不低于50%。各地可按不同病种设定年度补偿总额上限。鼓励探索慢性病门诊定点诊治、分病种定额补偿,也可以在设立起付线的前提下,将起付线以上部分的费用补偿比例提高到60%以上。


常见慢性病包括以下病症:高血压(Ⅱ、Ⅲ期)、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冠心病(心肌梗塞)、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慢性溃疡性结肠炎、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肾炎、饮食控制无效的糖尿病、甲状腺功能亢进(减退)、癫痫、帕金森氏病、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重症肌无力、系统性红斑狼疮。各地结合新农合基金承受能力,应适当增加新农合保障范围的慢性病病种,并可将上述费用较高的病种调入下文中的 特殊慢性病 范畴。


(二)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偿


特殊慢性病的门诊费用补偿可以不设起付线,其可补偿费用直接比照同类别医院住院补偿政策(含保底补偿)执行。


特殊慢性病包括以下病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重性精神病、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治疗、心脏换瓣膜术后、血管支架植入术后等。各地结合新农合基金承受能力,应适当增加新农合保障范围的特殊慢性病病种。


上述常见慢性病和特殊慢性病的门诊费用是指针对该病必须(或专用)的药品、检查和治疗项目的费用,其鉴定和认定程序要严格按照《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及特种疾病鉴定程序和管理办法》执行。


(三)普通门诊补偿


各县根据当地门诊统筹基金总量,制定合适的门诊统筹补偿方案,使统筹基金年终结余符合有关规定。


门诊补偿必须严格实行 按比例补偿 的费用分担共付机制。单次门诊的可补偿费用(不含一般诊疗费)的补偿比例可提高到50%(含对国家基本药物(2012版)和安徽省补充药品以及《目录》内中药增加的补偿比例),以户为单位对年度补偿次数或补偿金额实行封顶。鼓励探索普通门诊补偿试设 起付线 ,起付线以上的费用可以提高到55%以上。


(四)大额普通门诊补偿


对个人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医药费用(不含检查费、材料费、预警药品费、单方复方均不可报销的中药饮片费用)年度累计达到一定数额又不属于慢性病或特殊慢性病范畴内的,各地应根据基金承受能力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但要设置适当的起付线和封顶线。


七、其他规定


(一)新生儿出生当年,随父母自动获取参合资格并享受新农合待遇,自第二年起按规定缴纳参合费用,具体实施细则由各地自定。


(二)住院期间使用的新农合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单次(项)特殊检查(治疗)费用按80%计入可补偿费用;单次(项)特殊治疗性的材料费用,国内生产的材料按80%、进口材料按60%计入可补偿费用。


(三)院外检查。患者在县内医院住院,住院期间因缺乏相应检查设备需要到外院检查的,所发生的检查费用纳入当次住院费用,一并按政策规定报销。


(四)院前检查。参合患者在某医院住院,入院前三天内的、该院的、本次住院疾病相关的门诊检查费用计入当次住院费用一并计算和补偿。


(五)参合残疾人的假肢和助听器等补偿比例为50%(不设起付线),最高补助额每具大腿假肢为1700元,每具小腿假肢为800元,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7周岁以下听力障碍儿童配备助听器每只为3500元。参加新农合的10周岁以下苯丙酮尿症患儿定点治疗费用补偿比例为50%。


(六)自行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的参合患者在非即时结报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可凭住院医药费用发票复印件和保险公司结报单据等材料申请补偿,新农合补偿待遇与未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的参合患者同等对待。同时参加两种及两种以上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参合患者,原则上凭医药费用发票原件申请补偿,不得重复报销。


八、有关要求


(一)凡是本方案已作明确规定的重点内容,各地必须严格执行。本方案仅作原则规定或授权各地自主确定的项目,应结合当地实际和基金承受能力,做出合理、详细的规定。鼓励各地探索创新,但 地方特色 应充分考虑必要性、重要性、公平性、可操作性和可持续性。


(二)Ⅰ、Ⅱ、Ⅲ、Ⅳ、Ⅴ类医疗机构对不设起付线病人的收治人数占出院病人的总数的比例分别不得超过15%、10%、5%、5%、5%。超过规定比例的住院人次的所有费用,由收治医院承担患者的报销待遇。


(三)各统筹地区应将当地新农合补偿实施方案以通俗语言和模拟案例进行解读,并将 解读版 刻录成光盘,在当地基层医疗机构反复循环持续播放,着力引导参合农民首选当地基层医疗机构就诊,理性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减少医疗广告对参合农民就医的误导。


(四)各市、县(市、区)卫生局及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要及时组织所辖定点医疗机构负责人学习新方案精神,理解新方案中的定点医疗机构分类、起付线设计的重要意义,努力控制住院费用不合理增长、减少不可报药品和诊疗项目的使用、努力提高可补偿费用的比例,把农民的利益与医疗机构自身的利益融为一体。


(五)各地的实施方案须以纸质文本一式两份报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备案。凡不执行全省统一方案主要精神的地区,省新农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通报批评,责令纠正。


(六)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纳入新农合管理的,参照本方案执行。


(七)本方案由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共同负责解释。


(八)本方案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安徽省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2012版)》(皖卫农﹝2011﹞44号)及《关于调整2013年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政策的通知》(皖卫农﹝2012﹞59号)等过去历年的统筹补偿方案同时废止。

安徽省卫生厅 安徽省财政厅

2013年11月1日


近日,记者从省卫计委获悉,省卫生计生委、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老龄办、省中医药管理局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到2017年,全省80%以上的医疗机构开设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50%以上的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

四川:养老院内设医疗机构 符合条件的可纳入医保


每所三级医院至少跟两家养老机构合作


让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相互合作。医院和养老院到底怎样合作?《意见》中表示,每所三级医院至少与2~3所养老机构建立合作关系,每所二级甲等医院至少与1~2所养老机构建立合作关系,每所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当地养老机构建立合作关系。


县级以上医院要设立老年人挂号、诊疗服务、急诊急救绿色通道。


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与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居家养老服务站点等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合作,探索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设立 家庭病床 。规范医疗和护理服务项目,将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推进全省医保异地就医即时结算。


养老院内设医疗机构


符合条件的可纳入医保范围


《意见》指出,要从人才培养、医保支持多方面鼓励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要给予医院 养老床位补贴 等优惠。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开办(或内设)医疗机构,提高养老机构基本医疗服务能力。


养老机构开办的医疗机构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专业技术培训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有同等待遇。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范围。


支持有条件的二级以上医院开设老年病科,支持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和中医医院开设老年康养护理院。


鼓励社会力量


开办医养结合机构


鼓励社会力量开办医养结合机构,还要发挥中医药在其中的作用。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健康养老服务领域,支持社会力量举办 医养结合 机构及老年康复、老年护理等专业医疗机构。通过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模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


激励医护人员


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


《意见》指出,在金融、保险、社会福利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推进老年人健康体系的硬软件建设。加强队伍建设,提供人才保障。完善薪酬、职称评定等激励机制,鼓励医护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指导督促高校及职业院校做好老年医疗护理相关专业设置规划,加强中医药健康养老人才培养。

昨日,人社部公布《关于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做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对贫困地区劳动力的就业社保、贫困地区工作的机关事业单位大中专毕业生等提出一系列政策。其中明确,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等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要高定级别工资或薪级工资。这是自去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调整以来,人社部首次明确特定人群的工资政策。


此外,人社部还明确,将定期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提高列入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的贫困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水平。指导地方对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乡镇工作补贴。


人社部表示,国家要根据经济发展、物价变动、财政收入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提高贫困地区基础养老金标准。


边远地区正科级可直接定19级


在去年我国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时,人社部曾明确表示,调整将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倾斜。此次也是人社部首次明确调整的细化内容。


《意见》指出,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等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要定高级别工资或薪级工资。什么是级别工资和薪级工资?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兼薪酬专业委员会会长苏海南介绍,公务员的工资由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组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由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组成,级别工资和薪级工资分别对应一定职级的职务工资和岗位工资。


公务员的级别工资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薪级工资既与他们所任的职级对应,更重要的是与工作的年限挂钩。公务员的每一档职务工资里对应若干级别工资。 苏海南介绍。


记者查阅我国现行的公务员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对照表,正科级的级别工资为19级和20级,这两级的起步工资分别为657元和593元。按照人社部此次文件的要求,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等地区的正科级公务员在定级别工资的时候则可以跳过20级,直接定级为19级。


苏海南说,根据这些年对全国各地公务员工资的调查,县级以下的公务员,尤其是艰苦边远地区的公务员,工资水平较低。 有的在乡镇工作了三四十年,工资才两千块左右。这跟公务员的人力资本和承担的工作是不匹配的。


适当降低贫困地区公务员报考条件


对于高定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人社部相关负责人介绍,这是为了引导种类人才服务贫困地区。为实现这一目标,该部还明确,未来将单独或者综合采取适当降低报考学历条件、拿出一定数量职位面向本地户籍人员招考等措施,做好贫困地区基层公务员考录工作。


同时,人社部明确,为缓解贫困地区县乡事业单位 招人难 问题,未来将改进艰苦边远地区县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适当放宽公开招聘条件,拓宽招聘渠道。


此外,未来国家还将加强对贫困地区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培训支持,通过实施万名专家服务基层行动计划,组织专家深入贫困地区开展服务活动。


焦点1


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适时调整


此次人社部印发的文件提出将根据经济发展、物价变动、财政收入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提高贫困地区基础养老金标准。


据悉,我国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长期以来维持在每月55元的水平。2015年全国基础养老金首次提高待遇标准,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每人每月55元提高到70元。不过,人社部也介绍,全国已有27个省份、2500多个县级政府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高。


对于居民基础养老金水平偏低的问题,人社部农村社会保险司司长刘从龙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还是处于一个打基础的阶段,覆盖1.5亿人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财政的投入还不到1000亿元。他介绍,人社部正与财政部积极协商,未来将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


此次,人社部发文明确,适时调整全国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相关负责人表示,财政应形成稳定的投入,未来将探索建立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焦点2


农村贫困人口跨省打工可获交通补贴


贫困人口外出打工是我国的农村劳动力就业的一个特点。2011年11月,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决定将农民人均纯收入2300元作为国家新的扶贫标准。据公开资料显示,中国目前仍有超过7000万贫困人口。而四川、湖南、湖北等省为农村贫困人口的劳务输出大省。


人社部介绍,未来将建立输出地和输入地的劳务对接机制。输出地要摸清底数,因人因需提供就业服务,有组织输出劳务,对跨省务工的贫困劳动力给予交通补贴。输入地要动员企业参与,积极组织技能培训,实现人岗对接,帮助其稳定就业。


对于那些在城市打工又转岗、失业或返乡的贫困劳动力,人社部要求,输入地与输出地要为其及时提供转岗培训和再就业服务,帮助其尽快实现再就业。


此外,为农村贫困劳动力开发他们需要的就业岗位,也列入了人社部相关工作部署。人社部要求,依托当地特色种养殖、农产品深加工、休闲农业、农村电商等农村一二三产业发展,开发适合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岗位。


同时,国家将支持家政服务、物流配送、养老服务产业发展,拓展贫困劳动力外出就业空间。此次人社部文件明确,对于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的企业,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等就业支持政策。


焦点3


贫困人口医保降低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


对于农村贫困人口参加社保的问题,人社部明确,未来将引导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积极参保续保,实现法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全覆盖,力争实现贫困地区县级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基本覆盖。


在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方面,人社部表示,在提高最低缴费档次时,对贫困人口保留现行最低缴费档次,减轻其缴费负担。


此外,未来还将探索建立政府或集体按最低缴费档次为贫困人口代缴全部或部分养老保险费的机制,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提高贫困地区基础养老金标准。


医保方面,人社部明确,通过利用年度新增筹资完善大病保险,对贫困人口采取降低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等倾斜性政策,减轻贫困人口费用负担。


同时,发挥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和社会保障卡的平台作用,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对患者医疗费用的 一站式 结算。


焦点4


贫困家庭子女读技校每年补贴3000元


未来五年,人社部将帮助有就业意愿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劳动力(以下简称贫困劳动力)实现转移就业,解决1000万人脱贫。 我们将使每个有参加职业培训意愿的贫困劳动力每年都能接受至少1次免费职业培训。 人社部相关负责人介绍。


在促进贫困劳动力就业方面,人社部表示,要将贫困劳动力作为重点对象,提供 一对一 就业服务。


那么,未来贫困劳动力将获得哪些就业服务?人社部介绍,将依托就业服务机构和基层平台,组织专门人员进村入户,实施定点服务和上门服务,为贫困劳动力提供免费的政策咨询、岗位信息和技能培训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


提高培训补贴标准,确保贫困家庭劳动力至少掌握一门致富技能,确保符合条件的贫困劳动力和用人单位都能享受到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 人社部相关负责人介绍。


此外,人社部还提出,对于接受技工教育的贫困家庭学生,各地要按规定落实国家助学金、免学费政策,并制定减免学生杂费、书本费和给予生活费补助的政策。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就读技工院校的,按照每生每年3000元左右的标准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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