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自1991年6月26日国发(1991)33号文件颁发了《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随即将国家的企业退休制度改革为养老保险制度。并从1991年12月1日起实行国有企业老人老政策,中人中办法,新人新措施。
也就是说,国企职工1991年11月30日以前退休的为老人老政策,沒有退休的从1991年12月1日开始缴纳养老保险,此前的工作时间经法定程序批准为视同缴费时间。集体企业是从1992年7月1日开始缴纳养老保险,此前的工作时间经法定程序批准为视同缴费时间。
此后,国家于1995年3月1日国发(1995)6号文件《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和1997年7月16日国发(1997)26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以及2005年12月3日国发(2005)38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都一再明确了企业职工必须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由社会养老保险机构办理退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所以,企业只有为职工代扣代缴养老保险的义务和责任,沒有为不缴养老保险的员工办理退休的权力和经费。
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明文规定的。企业沒有权力也沒有经费为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职工办理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