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办,就OK了啦!😄😄😄
用人单位拒缴或欠缴社会保险费不是依据《劳动法》办理的。劳动法是规定劳动性质、劳动年龄、劳动时间、劳动条件和劳动保障的,与缴纳社会保险基本没有关系,与劳动合同法有些关系,真正有关系的是《社会保险法》。
对于用人单位拒绝、拖欠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处罚措施和处罚手段是十分严厉和具体的。劳动者只要依法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投诉即可解决,不要向劳动监察机构投诉,也不用走仲裁程序。其法律条款如下:
一是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84条是这样规定的。"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因此,劳动者只要发现用人单位在一个月内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就有权有资格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投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会依法向用人单位发出"社会保险责令限期改正书"。这是一个行政处罚决定,也是国家赋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行政权。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决不可以小看这一纸"责令限期改正书“,这是具有命令性质的行政行为。知趣的用人单位会立马纠正,且对用人单位无害有益。
这是因为社保缴费是税前行为。
所谓无害?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保费可以依法直接摊入企业生产经营成本,由企业通过产品的价值转换成商品的价格,由社会消融。
所谓有益。是企业的尊法、守法、依法行为和社会责任,有益于企业发展和稳定人心。
所以,只要是中国境内的所有企业,都必须依法办理社保登记,缴纳社保。否则将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
二是未按时足额缴费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86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这里的重要法律系是欠费由社保经办机构直接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并从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这就是法律的强制性行为,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此外,社保法86条、87条、88条、89条、90条、91条、92条、93条、94条对泄露社保信息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都做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
只要当事人投诉,余下的事儿就是顺理成章。不要以为没人管,不敢管,这是不可能的。我不相信会有用人单位敢与法律抗衡,这是常识,且完全没有必要。涉及到个人利益必须用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