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存在该不该放弃的问题,只有网友自愿的选择。
只要满足如下条件,网友必有继承权。
网友未触发了对父母遗产丧失继承权的行为。
网友父母未通过合法有效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提前将财产指定给网友外的他人。
在有合法继承权的情况下,建议网友不放弃——自己的合法权益,为什么要放弃呢?
分几个方面,适当延展的解释一下。其中预设两个假设,尤其是第一个假设,很重要:
按照描述,推测网友父母先于弟弟过世。
假定网友的祖辈均早于父母过世。
弟媳、侄子能继承网友父母遗产么?
先说说一个比较关键的问题:弟弟过世了,弟媳、侄子能继承网友父母的遗产么?
答案是“可以”。
这里的继承关系是:
网友父母过世,则网友和弟弟,对父母遗产具有均等的法定继承权,各自继承一半儿。
因为弟弟后于父母过世,所以,他对父母继承权,将转移给他的法定继承人——即他的配偶(弟媳)和子女(侄子)。二人共同继承弟弟应继承份额(法律依据上,详见《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所以,如果父母仅有网友和弟弟两个子女的情况下,父母遗产的份额分配是:网友1/2,弟媳1/4,侄子1/4。
法定继承人不能继承的条件
网友该全部放弃么?
个人观点是:虽然要网友自愿决定,但建议不放弃。因为——各方均有合法的继承权,都是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好谁也不要觊觎他人的份额。
子女是父母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但是,在如下四种情况下,子女不能继承、或者少继承:
1.继承人触发了丧失继承权的行为
根据《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
2.对被继承人未尽到扶养义务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例如不赡养父母的子女,在继承时,不能继承、或者少继承。
3.被继承人已经做出提前安排
继承是有优先级的。遗赠扶养协议>遗嘱>法定。
如果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外的人)签订过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执行。
如果被继承人生前订立过合法有效遗嘱,遗产将由遗嘱中指定人的继承(或接受遗赠)。
以上均无的情况下,按照法定继承执行。
因此,若父母生前做过前两个动作,则子女很可能无法继承。
4.书面放弃
这种方式就是网友提及的问题:如果继承人自愿主动放弃,是不能继承的。但是,放弃必须要建立在两个前提之下:
完全出于自愿。
必须是书面放弃。
这也是开篇给出结论的理由。有自己的合法权益,为什么不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