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主没有描述家庭情况,涉及到的因素比较多,不会有唯一结论。只能在条件情况下,先给出一个明确结论:
若大伯无儿无女、无配偶在世、去世时大伯的父母、弟弟、妹妹均已过世,法定继承情况下,弟弟、妹妹的孩子,平均继承。
注意:上述结论有三个非常重要的前提条件——
大伯去世时无配偶、其父母均已过世(估计祖父母、外祖父母也已过世)
大伯的弟弟妹妹均已过世
法定继承情况下
下面罗列一下,请题主自行对号入座:
法定继承情况下
开篇给出的结论,其实涉及到的就是“第二顺序继承人代位继承人”的问题。
第二顺序代位继承人是这次《民法典》继承编中新增的内容。指被继承人去世是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而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又过世了,那么,法定继承情况下,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以“代替”兄弟姐妹,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条件要求比较严苛,主要有四种不同的组合方式:
如果大伯去世的时候有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或者父母健在),不会涉及到弟弟妹妹,更不会涉及到弟弟妹妹的子女。
如果大伯去世的时候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而弟弟妹妹均健在,由弟弟妹妹平均继承,依然不会涉及到弟弟妹妹的子女。
如果大伯去世的时候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弟弟去世了、妹妹健在(反过来同理),那么,弟弟的孩子、妹妹平均继承。但注意一点:假设弟弟有两个孩子,是两个孩子合计分一份,妹妹自己分一份,而不是三人均分。
如果大伯去世的时候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弟弟、妹妹均去世,那么弟弟、妹妹的孩子平均继承。同理,也要注意:假设弟弟有两个孩子、妹妹有一个孩子,结论也是弟弟两个孩子合计分一份,妹妹的孩子自己分一份。
遗嘱继承情况下
如果大伯生前留有合法有效遗嘱,那么,大概率下这种遗嘱属于“遗赠”性质——其遗产由遗嘱指定的受遗赠人分得,无需考虑以上情况。
以上,均建立在涉及到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未触发丧失继承权行为的假设前提基础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