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被区别对待的情形,并不少见——这种“区别对待”,更多集中在继承人内部,属于家庭内部观点。但是,应不应该区别对待,则是另外一个维度的问题。
例如:儿子说了,从祖辈开始家产就是传儿不传女,你一个嫁出去的女儿还回来争什么?父亲说了,老伴走了,现在家里财产我说了算,我要全给老大。
有人说了,就不应该区别对待,而且在《民法典》继承编中关于“法定继承”明确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这两条规定,说得是平等、均等,所以结论是:没有区别、不应有区别。
不要片面把它理解为不应区别对待的绝对依据。还有规定: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这些规定,说明的是应该被区别对待的情形——例如,对父母赡养有别的,要区别对待。
所以:
会被区别对待的情况,现实中肯定是有的。至于这种区别对不对、应不应该,可以仔细参考一下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