逢年过节,企业经常会遇到购物卡的业务,好多财务人员还是在购物卡的账务处理上不清晰,甚至直接将购买购物卡的支出一次性计入了当期损益,这是错误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53号公告)《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规定: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相关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单用途卡,是指发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发卡企业,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单用途卡的企业。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者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二)售卡方因发行或者销售单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售卡方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单用途卡或接受单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举个例子:
卓亿公司9月1日在A超市(只提供售卡充值服务)购买了购物卡30000元(500元/张,60张),并取得A超市开具的发票。9月15日,卓亿公司通过发放福利、赠送客户及超市购物的方式使用了部分的购物卡,其中:发放员工福利15000元(30张),赠送客户10000元(20张),使用购物卡在B超市(既提供售卡充值服务又销售货物、服务)购买办公用品3000元(6张),留存2000元(4张)。
正确账务及涉税处理如下:
1、A超市(即售卡方):向卓亿公司(购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时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无需缴纳增值税。
2、B超市(即销售方):向持卡人销售商品时,不得开具增值发票,缴纳增值税。B超市凭销售结算凭证与A超市进行结算,向A超市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卓亿公司(购卡方)账务处理如下:
(1)购买购物卡时:
借:预付账款30000元
贷:银行存款30000元
【凭增值税普通发票入账】
(2)将购物卡发放给员工:
借: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15000元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15000元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15000元
贷:预付账款15000元
【发放购物卡给职工应与当月工资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将购物卡赠送客户时: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10000元
贷:预付账款10000元
(4)使用购物卡在B超市购买办公用品:
借:管理费用—办公费3000元
贷:预付账款3000元
【由于购买购物卡时已经开票,使用预付卡后,B超市不再开票给卓亿公司,公司凭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及超市小票入账,留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