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继承相关法律规定上,顺序继承人包括了两类。其中,侄子、外甥等不属于顺序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但是,在四种“特殊”情况下,侄子、外甥是可以有继承权的。
以下分两个方面:顺序继承人范围、侄子外甥有继承权的情况,分别做一个说明。
其中,不严格区分侄子、外甥,只笼统的定义为“去世人兄弟姐妹的子女”。
顺序继承人范围
从法定顺序继承人角度,包括了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两种(借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不做具体解释,相信从表述上来讲,应该比较容易理解。
从上述规定上可以看出,题主提到的“侄子、外甥”,均不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
侄子、外甥有继承权的四种“特殊”情况
在某些条件下,侄子、外甥这样的角色是可以有继承权的。主要有四种情况:
情况(一):代位继承。
这种情况下,必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去世人在去世的时候,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
去世人有兄弟姐妹。
去世人的兄弟姐妹先于去世人去世。
这种情况下的继承关系是:
因为去世人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即兄弟姐妹。
而兄弟姐妹又已经过世,所以,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以“代替”兄弟姐妹继承,即“代位继承”。
另外提示一点:关于第二顺序继承人的代位继承人,是这次在《民法典》中新增的规定,《继承法》中是没有这个角色的。
情况(二):转继承。
这种情况,又可以细分为两种:
1.经由祖辈转继承。必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去世人去世的时候,父或母还在世。去世人有兄弟姐妹。
去世人的父或母去世之后,其兄弟姐妹,就经由父母、继承了去世人的部分遗产。
去世人的兄弟姐妹在还没有办理继承手续的时候又过世了,那么,他们对于去世人遗产的继承权,就转移给了他们的子女,即侄子、外甥。
2.直接由兄弟姐妹转给侄子外甥。必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去世人去世的时候,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
去世人有兄弟姐妹,且后于去世人去世。
去世人的兄弟姐妹去世的时候,还没有办理去世人遗产的继承手续。
这时候,兄弟姐妹对于去世人遗产的继承权,就转移给了他们的子女,即侄子、外甥。
情况(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
遗嘱,可以指定继承人,且不受法定继承人范围的影响。也就是说,去世人生前可以通过订立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把自己的遗产“遗赠”给侄子、外甥。
遗赠扶养协议,是另外一种将自己财产留给指定人的方式。去世人生前可以与侄子、外甥签订一份《遗赠扶养协议》,约定好侄子、外甥对自己进行扶养(应当承担的职责),并说明身后将财产留给侄子外甥。
注意:从优先级上,遗赠扶养协议先于遗嘱,遗嘱先于法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情况(四):扶养。
在《民法典》中: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简单翻译一下:如果侄子、外甥是依靠被继承人扶养长大的(抚育),或者侄子、外甥对被继承人赡养的,可以主张分得一定的遗产。
但是,并不能确保一定能分得、也不能确定能分得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