旷工一天罚三天工资肯定是不合法的,是违反《劳动法》的违法行为。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问题中所说的罚三天工资,其实就是变相克扣劳动者工资的行为。工资是劳动者应得的劳动报酬,是合法收入,用人单位无权进行克扣、剥夺。克扣劳动者工资就违法。
当然,我并非是在袒护员工的旷工行为,认为对旷工员工进行必要的处罚不应该。只是觉得,处罚旷工员工的方式有许多种,不一定非得通过扣罚工资的方式来进行。可以根据员工旷工的天数、对工作造成影响的严重程度等客观情况,通过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绩效考核、解除劳动合同等方式进行必要、恰当的处罚,从而达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惩戒效果。
在这里,我要对员工朋友强调的是,旷工是一种性质比较严重的违纪行为,任何一个单位也不会纵容旷工违纪行为的;公司对旷工员工进行必要的处罚是完全应该的。如果放纵旷工行为,对旷工违纪员工不加以约束,那公司岂不成一盘散沙了吗?还怎么样组织有效的生产经营?公司还怎么样生存和发展?
作为员工来说,自觉遵守公司的请消假制度,有事请假不旷工是最起码的要求。须知,旷工是理亏的,理由是站不住脚的,最终吃亏的还是咱们员工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