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纯的从这个问题来看,可以明确的告诉你,无论你在什么样的企业,无论从事什么岗位,都必须签订劳动合同,都是合同工,无所谓正式员工和合同工了!那么为什么还有啥所谓的正式员工和合同工的叫法呢?简单的分析一下:
事实上,从国有企业用工形式上来说,正式员工、合同工在历史上有三种概念:一是全民固定工,也叫“原固定工”和合同制员工,其中合同制员工又分为城镇合同制和农民合同制员工;二是2000年左右以后,分为正式员工和所谓的代理员工;三是2008年劳动合同法颁布以后,分为在编的正式员工及劳务派遣员工。
先说第一种。如果这个问题是经过您父辈等口中的话,很正常。因为这个概念存在于上世纪70-80年代。众所周知,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我国处于文革时期,阶级斗争为主,人的身份很重要,后来文革结束,直到90年代初,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都是国企,所以延续了有关身份的要求,主要分为固定工和临时工、合同制等,临时工分为亦工亦农、季节工等。但企业主要的还是固定工和合同制,那么啥叫固定工呢。
所谓固定工是指是指1986年9月30日以前,在国家计划指标内由劳动(人事)部门分配到国有或县以上集体单位工作的正式职工,以及1986年9月30日以前入伍,复员、转业、退伍后到国有或县以上集体单位工作的正式职工。
合同制职工是指:八十年代改革开放初期,当时,国家施行预算制,给每个单位限定了编制,单位不能超编,如果超编了,超编人员的工资部分单位自行承担。但改革开放以后,因部分单位功能有所调整(如招待所升级为涉外酒店),但限于编制,故经当地政府编委同意面向社会招聘一定数量的工人,但这批人不能算作固定工,只能签订劳动合同,所以创造出“劳动合同制工人”这个说法。
再说第二种,这个比较简单了,同劳动合同制差不多,在90年代国家印发了《劳动法》,也是为了解决编制的问题,同某些劳务代理公司签订了劳务代理合同,有些国企编制外接收的人放在了劳务代理公司那里。所以也就有了正式工和合同工的说法。所谓正式工就是指编制内的职工;合同工是指编制外的职工。但是有一点,都是合同制职工,不存在固定工的说法了。但是这部分代理的合同工不是临时工,只不过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间等细节上有所不同。有的企业待遇也不同,存在同工不同酬的情况。
但随着08年后劳动合同法的规范,这部分代理的职工也都逐渐转正了,也就是通过完善编制,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等一步步完善了其身份,现在都是所谓的正式工了。
再说第三种。这是现行的做法,及存在所谓的编制内的和劳务派遣工了。
这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要注意。首先国企的机构设置很多,尤其是大国企,签订合同前一定仔细看看合同的主体,如果主体是国企本身,说明是正式工;如果是有些二级或三级单位,尤其是实业公司性质的,可能是劳务派遣工,不是编制内的;如果跟国企名称一点不着边,尤其是啥劳务派遣公司抬头的,那就可能是劳务外包,只不过工作地点在国企罢了,你的待遇跟身份同国企一点关系都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