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股价出现大涨,远远超过可转债约定的转股价格时,上市公司有权按照约定价格将可转债购回。
比如约定:在转股期内,股票价格连续3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转股价格的130%时,可以按照债券面值加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债。
在实际操作中,触发赎回条件的机会不多,因为提前赎回条款发动后对持有可转债的投资人非常不划算,所以一般都会在触发条件前将可转债转股后卖出。
提前赎回条款从某种意义上限制了可转债的最高涨幅,一般当股价连续多天超过转股价130%后,投资者就会开始进行转股操作了。
回售条款
如果说提前赎回条款,是给可转债价格设置了一个顶部区间,回售条款就是给投资者持有可转债设置了一个价格底部。
一般的回售条款会这样约定:比如在最后两个计息年度中,发行人股票在任何连续3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70%,可转债的投资者可以将持有的可转债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上市公司。
这个条款一旦触发,发行可转债的公司就会付出现金回售债券,这是上市公司极力避免发生的情况。对上市公司最划算的情况,应该是投资人全都债转股——这样等于是上市公司实现了增发。
好了,今天的问题暂时就这么多,剩下的请各位多加注意一下就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