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促流入”境外发债空间会被打开吗

发布时间:2023-08-18 19:51:53 来源:网络投稿

相较“132号文”,央行“9号文”对全口径跨境融资有数项新政。其一,进一步扩大了境内机构全口径跨境融资的额度,由原境内机构净资产1倍扩大到2倍,这将使得境内企业可以从境外融入更多资金。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独家获悉,2017年1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简称“9号文”),进一步放松跨境融资政策。

此前,2016年4月,央行发布《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银发〔2016〕132号,简称“132号文”)。

相较“132号文”,央行“9号文”对全口径跨境融资有数项新政。

一是,进一步扩大了境内机构全口径跨境融资的额度,由原境内机构净资产1倍扩大到2倍,这将使得境内企业可以从境外融入更多资金。

央行表示,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的计算为: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资本或净资产×跨境融资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其中,企业的跨境融资杠杆率由原来的1调整为2,非银行法人金融机构为1,银行类法人金融机构和外国银行境内分行为0.8。

“目前来看,从境外融资成本大约比境内发债低1个百分点。”广东自贸区一位离岸金融人士表示。预计今年境内机构的融资重心会向境外转移,这对境外直贷业务是重大利好。

二是,内保外贷按照20%纳入银行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此前该业务需全额占用。

央行还改变了纳入本外币跨境融资的各类型融资在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中的计算方法。表外融资(或有负债)方面:金融机构向客户提供的内保外贷按20%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金融机构因客户基于真实跨境交易和资产负债币种及期限风险对冲管理服务需要的衍生产品而形成的对外或有负债,及因自身币种及期限风险对冲管理需要,参与国际金融市场交易而产生的或有负债,按公允价值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算。金融机构在报送数据时需同时报送本机构或有负债的名义本金及公允价值的计算方法。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