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本划转新政出台,国有私募股权基金迎重大利好

发布时间:2023-08-18 19:51:53 来源:网络投稿

近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方案的发布,意味着原来对于上市时国有股成份认定和转持的情形已经不适用,而是统一划转所有大中型国有企业的一级股份给社保基金,以《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文”)为代表的一系列有关国有股份转持的规定,将停止执行。

通过对比研究《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财政部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国有银行国有股减持有关问题的通知》、《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关于施行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函》、《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明确金融企业国有股转持有关问题的通知》、《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监管部门就这些文件做出的各种解答(“老办法”)和这份近日重磅发布的《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新办法”),我们认为,新办法与老办法之间有先后承接的关系,新办法中关于划转范围、划转对象、承接主体的规定,实际上就是对老办法的细化。

(1)从划转范围和对象角度来看,老办法对于国有股转持的政策简单而原则,给实践操作带来很多问题。它们只规定,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凡在境内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含国有股的股份有限公司都要履行转持义务。实践中通常是把:拟IPO企业中经国资委确认的国有股东、混合所有制国有股东以及他们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为转持义务主体。新办法则是将划转对象细化至中央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而且为了避免重复划转,还特地规定:中央和地方企业集团已完成公司制改革的,直接划转企业集团的股权;中央和地方企业集团未完成公司制改革的,先抓紧推进改革,改制后再按要求划转企业集团的股权。

(2)从承接主体角度来看,新办法也进行了细化,全国社保基金会、省级政府都可能成立专门的公司、或者委托资管机构来进行管理。这就意味着,私募股权基金和管理人都可能帮助国有股继续进行财务投资。在具体项目对接上,我们也会持续关注配套制度办法的出台。在实操过程中,还可以进一步跟对应的监管部门沟通细节,确认文件落实情况和窗口指导要求,但是毫无疑问,总体难度降低了,对于投资机构而言是一项重大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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