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回答大问题,契约型基金可以同时有两个管理人出现,被业内称之为“双GP”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一般是由一个管理人完成具体备案工作,由另一个管理人或者两个管理人共同进行投资事项的日常管理,一般情况下是一个“GP”(无私募基金牌照的普通管理人)借另一个有牌照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设立私募基金,同时由无牌照的GP提供基金管理服务。为便于区分,以下无牌照的管理人以“管理人”代替,有牌照的管理人以“基金公司”代替。
在职责与权利义务方面,管理人和基金公司会签署一个委托管理协议,对职责及权利义务进行规定。大致包括以下几点:
1、明确基金公司的产品备案职责,并且由基金公司对外投资,而管理人需要按照委托管理协议为基金公司提供投资管理负责,简单理解就管理人实际是投资顾问角色。
2、管理人在投资期的职责,即对以上第一点的细化,一方面明确如果未完成对外投资,资本账户内的资金应如何使用,另一方面明确管理人需要对实际投资运作进行分析评估,形成符合要求的书面报告,并且明确其在投资项目培育中、回收中的具体职责。
3、基金公司方面则主要是进行备案,以及对项目进行辅助性作业和跟踪,在项目发生可能影响资金安全或投资目标实现的情况时,履行及时通知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