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丰动力收A股IPO反馈意见,遭证监会42问

发布时间:2023-08-18 19:51:53 来源:网络投稿

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华丰动力 )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报告。

报告显示,华丰动力共被问及42个问题,具体如下:

一、规范性问题

1、说明潍坊柴油机厂国有股权转让,收购潍坊柴油机厂下属第二发动机厂资产是否经过法律程序,是否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潍坊柴油机厂下属第二发动机厂相关职工是否妥善安置,是否由发行人接收,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说明实际控制人为中国籍而设立境外控制架构的原因,发行人中外合资企业设立的背景和目的,实际控制人是否为发行人带来资金、先进技术或管理经验,实际控制人相关出资来源是否合法,相关税收、外汇行为是否合法。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前述问题及发行人设置此类架构的原因、合法性及合理性、持股的真实性、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是否有各种影响控股权的约定、股东的出资来源进行核查,说明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是否清晰,以及发行人如何确保其公司治理和内控的有效性,并发表明确意见。

3、招股说明书披露柴油发动机厂商对核心零部件质量严格管控,通常要求采购其指定的毛坯原材料,公司根据发动机厂商月度具体订单计划,在主机厂指定的供应商采购相应的毛坯原材料。

(1)补充披露潍柴动力(潍坊)铸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潍柴铸锻)的控制权情况,发行人向潍柴铸锻采购是否根据潍柴动力或者其他发动机厂商的月度计划,在潍柴动力或者其他发动机厂商指定的供应商采购相应的毛坯原材料;(2)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所制造的柴油发动机核心零部件产品主要包括气缸体、气缸盖、曲轴箱等,招股说明书同时披露报告期内公司生产发动机核心零部件所需采购的主要原材料为气缸体和曲轴箱,说明并披露公司发动机核心零部件的产品与原材料是否同一形态,对该部分产品发行人是生产还是贸易,发行人是否外购成品销售,是否将生产环节外包;(3)发行人发动机零部件对主机厂的订单式生产,发行人生产的零部件中专用产品和通用产品的比例,是否对应特定主机厂进行配套;(4)发行人第一大供应商和客户均为潍柴动力,且占比较高,发行人对其是否有严重依赖。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4、招股说明书披露的重要采购合同中,发行人向潍柴动力(潍坊)装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潍柴装备)采购缸体加工自动线设备等、缸盖加工自动线设备等、气缸盖自动生产线设备等、切削液集中过滤系统设备及管理服务费、缸体线刀具,合同金额11,534.20万元、6,122.19万元、505.00万元、1,150.19万元、593.55万元。发行人与潍柴装备签订合同后,向其预付货款,但还与亿达日平机床有限公司、斗山机床(中国)有限公司、江苏高精机电装备有限公司、上海富优过滤技术有限公司、大连霸力克工具有限公司签订技术协议,委托后者设计和制造等,或者作为最终用户委托潍柴装备与后者订立具体商务合同。

补充披露潍柴装备的控制权情况,上述合同发行人需要同时向潍柴装备和实际供应商签订合同的原因,发行人的生产设备是否必须向潍柴装备采购,或者向由潍柴装备或者潍柴集团、潍柴动力指定的供应商进行采购,报告期中已完成的采购合同中,该等供应商按照潍柴装备披露还是按照实际供应商披露,发行人采购渠道、资产是否独立,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5、招股说明书披露 发行人及其前身具有近百年柴油发动机的行业积淀 ,补充披露该百年企业具体所指,发行人是否该企业改制而来,该企业是否国有或集体企业,发行人主要技术、主要技术人员是否来源该企业、或者潍坊柴油机厂,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6、发行人与潍柴动力的采购协议上载明, 乙方经甲方书面授权后可在协议产品、包装上使用甲方授权的商标或标识 ,发行人与部分客户签订的合同上销售的柴油机仍使用 潍柴 标识,补充披露其向潍柴动力销售的产品是否使用对方指定的商标或标识,发行人产品是否均使用自有商标或标识,是否为其他厂商提供代工或贴牌,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7、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卓联新动力实际从事的业务,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发行人既向其采购又向其销售的原因及合理性,发行人与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是否有真实的交易背景,资金拆借是否事先履行了法定程序,是否符合公司法第21条的规定,公司内控制度是否完善,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8、发行人曾经作为上海冠新投资、上海冠亚投资的有限合伙人进行投资活动,上海冠新投资、上海冠亚投资与潍柴动力、潍柴集团控制的法士特齿轮共同设立冠亚(上海)投资于柴油机上下游行业。

补充披露冠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直接和间接投资的企业的情况,发行人投资上海冠新投资、上海冠亚投资的情况,发行人出资额占比,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情况,投资企业的情况,被投资企业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有何关联,补充披露冠亚(上海)的合伙人情况,投资的企业的情况,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发行人与主要客户共同投资的原因和合理性,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发行人从事股权投资活动是否影响其主业的生产经营。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9、发行人与山东重工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重财务)签订有追索权国内池保理业务合同。补充披露:(1)山重财务主要为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山重财务的股东情况,发行人是否为山重财务成员单位,能够接受其金融服务的原因;(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与潍柴动力的销售采用保理方式结算的比例,各笔业务账期情况,发行人在对潍柴动力的交易结算中是否处于不利地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逐一披露报告内的诉讼情况,发行人频繁涉诉,其产品质量、资信情况是否存在重大问题。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0、结合上述问题,补充披露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是否独立与潍柴集团、潍柴动力,是否有独立面对市场的能力。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1、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该基金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发表核查意见。

12、按照证监会相关规定的要求,设计稳定股价的方案,发行人、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证监会相关规定的要求,对稳定股价作出承诺。

13、补充披露办理了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金额、办理社保和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起始日期,是否存在需要补缴情况。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就发行人社保和住房公积金执行情况对本次发行的影响发表明确意见。

14、发行人设立以来存在股权转让和增资行为,请发行人结合每股净资产、评估价格等补充披露历次股权转让及增资的原因、定价依据及其公允性、合理性,受让方的资金来源及合法性、价款支付情况,股权转让中是否存在委托持股的情况,如有,是否进行委托持股清理,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及发行人律师对上述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发表核查意见。

15、招股说明书披露,为优化公司业务结构,完善公司产业链,扩大公司在 一带一路 国家、地区的业务和市场,公司于2017年上半年收购Asia View

Capital Co.,Ltd.(实际控制人徐华东最终控制)持有的Asia View Holdings的100%股权和Jointek Global的100%股权,最终实现收购Power H FIndia Private Limited和Power H F Myanmar Company Limited。补充披露Asia View Holdings和Jointe Global被收购前一年及报告期的经营情况,包括总资产、营业收入及利润总额等财务数据及占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的比重,并说明收购上述两家公司是否与发行人业务相同、类似或相关,是否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16、关于客户。(1)补充披露发行人获取主要客户的主要途径及方式,双方的合作历史、合作模式;(2)补充披露与主要客户采购合同交易背景,主要客户采购发行人产品的金额与其生产或销售规模是否相适应及其商业合理性,发行人与主要客户业务的稳定性与可持续性;(3)补充说明报告期是否存在新增客户,如存在,请补充披露报告期新增客户订单的取得方式,新增客户的主营业务,采购发行人产品的具体用途,与其业务的相关性;(4)补充披露报告期主要客户对应的销售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及占比变化情况、客户名次变化的原因;请结合与潍柴动力交易业务的实质说明确认为购销业务而非委托加工业务的依据;(5)补充披露主要产品的定价原则及依据,主要产品价格变动情况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变动趋势是否一致,存在差异的请说明原因;并结合定价政策说明相同产品在不同客户之间的定价模式及销售价格是否一致,特别是向前五名客户销售价格与其他客户的差异性及原因;(6)补充说明主要客户和对应销售金额的披露是否按照同一控制下合并口径进行披露,相关金额的披露是否统一为含税或不含税口径,是否存在报告期前后披露差异的情况;(7)补充说明发行人主要客户及董监高、相关采购部门负责人员及其近亲属是否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权,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或曾经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管及其亲属或员工的客户及其他利益安排的情况;(8)补充说明上述相关信息和风险是否充分披露。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和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并说明核查程序、方法和依据。

17、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采购的原材料分为:缸体毛坯、缸盖毛坯、曲轴箱毛坯、油泵、增压器等原材料和刀具、油类、包装物品等辅助材料。(1)补充披露供应商选择标准,按产品类别披露主要原材料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注册及经营地、经营规模、股权结构等;(2)补充披露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之间的采购模式、结算方式、合作年限;(3)补充披露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的采购内容及对应的采购数量、采购金额及占比、采购金额占供应商销售比例、付款方式、资金流转情况;(4)对比不同供应商价格及同一供应商不同年度价格及采购量,说明变化的原因,并对比销售量说明采购量是否与其配比;发行人各采购品种定价原则、公允性及价格变动趋势是否与整体市场价格走势及可比公司采购价格变动相一致;(5)运维业务主要在境外,是否存在项目或劳务外包情形,若存在,请说明劳务公司的构成及变动情况,是否专门或主要为发行人服务,劳务外包合同的主要内容,劳务数量及费用变动是否与发行人经营业绩相匹配,劳务费用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存在跨期核算情形;(6)补充说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主要供应商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其他利益安排,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详细说明对上述相关事项的核查情况,并明确发表意见。

18、关于收入确认及销售模式(1)根据公司的经营实际、销售特点及业务流程,补充披露不同销售模式下收入确认的原则、时点、依据及方式,说明收入确认标准与相关合同约定的条件或行业惯例是否相符,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收入实际确认情况与其收入确认标准是否一致;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收入确认与招股书中描述是否一致,相关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2)结合报告期订单完成情况、主要客户变化情况、销售数量及价格变动情况等补充分析发行人报告期营业收入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分析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结合同类可比公司报告期经营状况,补充分析发行人营业收入变动趋势与行业可比公司收入变动的差异情况及合理性;(3)在同一控制下收购前,AsiaViewHoldings旗下运维业务的取得途径,相关运维服务的合同期限情况及到期后是否能够继续取得。(4)发行人报告期各期主要经销商的构成及各期变动原因,主要经销商、新增、撤销经销商的收入、毛利、毛利率、期末应收款金额,经销商最终销售的大致去向,发行人对经销商的退货政策以及各期退货情况,经销商的库存及销售情况,经销商是否为发行人关联方。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包括核查方法、获取的证据、数据及结果等。

19、关于成本(1)按料工费补充披露不同产品主营业务成本的构成情况(金额及比例),并分析披露料工费的变动情况及变动原因;(2)补充披露产品核算方法和流程,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能否保证产品成本计算的准确性和及时性;(3)补充说明报告期发行人成本与费用归集、分配、结转的依据是否充分、合规,核算是否正确,相关会计政策是否一致。(4)请披露运维服务成本的明细构成,并分析各明细成本项目的变化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说明主营业务成本核算是否真实、完整、准确,核算方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0、招股说明书显示发行人原材料价格持续上涨且产品售价持续下降,但零部件毛利率2017年及2018年较2016年有所增加(1)补充披露综合毛利率变动原因,结合市场竞争状况、主要产品单位价格及单位生产成本变动情况等因素进一步量化分析报告期不同产品毛利率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与可比公司相同或相似产品毛利率变动趋势是否一致或差异的原因,并结合自身技术研发情况及竞争态势,分析说明主要产品未来毛利率水平的变化趋势;(2)结合具体产品构成、产品定价、成本构成、客户、市场定位等,进一步定量定性分析并说明发行人毛利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差异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3)结合产品品种、售价、成本、客户、技术等因素,进一步量化说明并补充披露不同客户同种产品毛利情况及差异的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结合对发行人收入确认、成本及费用核算的核查情况说明发行人毛利率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变动的合理性,并发表核查意见。

21、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销售费用率及管理费用率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1)补充披露发行人各期计入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工资薪金的具体构成、员工数量、平均薪酬,分析职工薪酬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2)补充披露运输费的变动情况,结合销售条款补充披露发行人对于运输费的约定条款,说明报告期内运输批次、运输重量及运费与发行人营业收入的匹配关系及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比较情况;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主要物流合作方情况,双方的合作历史,有关运输费用的约定条款,双方合作协议的有效期,主要权利义务的约定情况,报告期的变动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3)分析售后维修费报告期各期变化的原因,确认方式是否符合准则的相关规定;(4)补充披露销售费用各构成项目报告期变动的原因;(5)补充说明报告期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的核算是否准确、完整,是否存在跨期情况,并结合费用明细项目,补充披露报告期销售费用率、管理费用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差异的原因及其合理性;(6)结合费用发生的对方单位,说明是否存在关联方或潜在关联方为发行人承担成本或代垫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的情况;(7)补充说明有关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情况及运行的有效性。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期间费用的完整性、准确性,是否存在由关联方或其他方代为垫付费用的情况,并发表明确意见。

22、关于研发费用,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要研发项目的名称、研发进度、各期研发支出,其中资本化与费用化的相关依据及具体金额;发行人各报告期研发人员人数变化情况、研发人员薪资水平与同行业、同地区公司相比是否存在显著差异;报告期研发费用波动的原因,研发费用的支出范围和归集方法,研发费用的确认是否真实、准确,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研发费用的完整性、准确性,是否存在由关联方或其他方代为垫付费用的情况,并发表明确意见。

23、对于财务费用(1)补充披露贷款及应付款项各自对应的利息支出金额,相关利息支出的核算依据;(2)结合汇率变动等因素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汇兑损益大幅变化的原因及确认依据。保荐机构、发行人申报会计师对财务费用核算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4、关于现金流量(1)补充披露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与同期营业收入的勾稽匹配情况;(2)结合合同履行情况、结算方式和周期的变动等量化分析说明报告期内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同期净利润的匹配情况;(3)补充说明报告期现金流量表中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 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 支付的各项税费 的具体明细,分析报告期变动的原因,说明是否存在补交税款的情况,如存在,说明补交的原因及金额;(4)补充说明现金流量表主要项目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相关项目的勾稽关系是否相符。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25、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应收票据波动较大(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银行承兑汇票情况及变化原因;(2)补充披露报告各期票据开具、取得、背书转让、贴现相应的交易背景、对应的客户名称;票据背书名称中是否存在关联方,如存在,请说明相关交易的真实性;(3)补充披露各报告期应收票据期初、本期增加、本期减少、期末余额情况,应收票据发生额是否与销售合同约定一致;(4)补充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应收票据因出票人无力履约而转为应收账款的情况;(5)补充说明针对终止确认的商业承兑汇票是否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6)补充说明报告期是否存在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的情况,如有请补充披露具体原因、发票数量和金额、实际用途,相关会计处理及其合规性,以及如何防范此类行为再次发生。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6、2016年末、2017年末和2018年末,公司应收账款原值分别为18,126.51万元、25,391.73万元和17,464.00万元,分别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0.01%、32.83%和18.81%。(1)补充披露与主要客户的结算模式及信用政策,报告期是否存在变动,并分析对应收账款余额变动的影响;(2)结合报告期信用政策、收入变化情况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变动的原因,并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进行比较分析其合理性;(3)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期后应收款项的回款情况,是否符合结算政策,是否存在逾期应收账款,期后回款付款方与交易对应的具体客户是否一致,报告期是否存在大额坏账情况;(4)补充披露应收账款周转率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比较情况,并分析原因;(5)比较分析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应收账款账龄分布及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差异情况,说明发行人坏账准备计提政策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是否谨慎稳健,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27、公司存货由原材料、在产品及自制半成品、产成品、发出商品和委托加工物资构成。(1)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存货金额较大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存货结构波动原因及与收入、成本变动的匹配性;结合月均出货量、生产及销售周期、备货需求等,补充分析公司备货数量是否合理;(2)补充披露报告期存货的发生、计价、核算与结转情况,说明期末存货的盘点与监盘情况,与存货有关的成本费用的归集与结转是否与实际生产流转一致,是否存在已销售未及时结转的情形;(3)补充说明向供应商付款的收款单位与供应商单位是否一致,是否存在利用员工账号或者其他第三方账户付款或周转资金的情形;(4)补充披露存货管理模式、报告期存货构成的库龄情况,结合存货库龄、业务模式、存货周转率、同行业上市公司情况等说明发行人各报告期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是否已充分提示相关风险;(5)公司2018年末存货中发出商品余额6,240.84,较2016年的3,981.31万元和2017年的2,827.37万元明显增长,请说明上述发出商品的主要内容,库龄情况及期后结转情况,是否存在减值的情形;(6)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存货各构成对应的在手订单情况。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28、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原值200万以上的固定资产有2.9亿元,其中有约6500万元的设备成新率高于90%(1)请披露前述财务成新率较高的固定资产的具体用途和达到可使用状态的时间,与相应产品营业收入的产生时点是否匹配(如有),并结合公司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等,说明公司前述固定资产折旧率较低的原因及合理性;(2)补充披露发行人固定资产的折旧政策和折旧年限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同类资产相比是否存在显著差异,如是,应披露原因及对发行人净利润的累计影响;(3)补充披露报告期对固定资产减值测试情况,说明计提减值准备的充分性。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29、应付职工薪酬。(1)补充披露员工薪酬制度、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大致范围及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比较情况,发行人未来薪酬制度及水平变化趋势,说明报告期是否存在劳务派遣情况;(2)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应付职工薪酬的金额增减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3)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薪酬计提是否配比,应付职工薪酬期后支付情况;(4)结合各期员工数量变动补充披露各期计提的应付职工薪酬变动的原因;(5)补充披露应付职工薪酬相关报表列示是否准确,会计处理是否恰当;(6)补充披露现金流量表中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的具体内容及对应金额;(7)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支付的职工薪酬与现金流量表相应项目的的勾稽关系。保荐机构、发行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30、应交税费,补充披露:(1)报告期各期应交税费的具体明细及金额,各报告期各项税费的计税范围、计提金额、实际缴纳金额及与相应收入、成本的匹配关系;(2)各期增值税、所得税的期初额、当期发生额、期末额及与相关收入的匹配关系;(3)报告期内所得税优惠对利润的占比情况,并说明发行人对税收优惠是否存在重大依赖;(4)税收优惠对递延所得税计量的影响。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税项处理的正确性、规范性发表明确意见。

31、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2018年的税金及附加为493.59万元,同比减少32.09%。结合公司营业收入变化等,补充披露2018年相关税费下降的原因。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32、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运维站点显示,2017年开始运营维护缅甸的站点,而公司2016年就有第三大客户EcoFriendlyTowerCo.,Ltd.系缅甸铁塔公司。说明对该公司销售的主要内容。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33、招股说明书披露,2018年公司新增缸盖产品,请发行人补充披露缸盖相关营业收入、生产技术和固定资产投资情况,主要客户,产能释放预期等。2018新增第五名供应商潍坊华冠缸体缸盖有限公司,是否为发行人关联方。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34、补充披露2017年非经常性损益中处置非流动资产收益大幅增长的原因。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35、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专项说明就申请文件所申报的原始财务报表是否为发行人当年实际向税务局报送的报表所履行的核查程序及取得的证据,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专项说明申请文件所申报的原始财务报表所列示的收入及净利润数据与当年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之间的差异,若有重大差异,应专项说明原因;说明对原始财务报表的调整情况,包括对涉及差异调整的具体事项、内容和理由予以逐项说明并披露,并说明相关项目截止性或重分类调整、差错更正的原因、依据及其合规性,重点说明对损益的影响、涉及纳税义务的处理与履行情况。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调整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36、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号)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

37、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复核发行人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财务指标的计算情况,列示计算公式和计算过程。

38、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39、补充披露报告期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报表项目的具体情况,分析变动的原因、依据和合理性,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40、关于税项:(1)结合报告期各期的收入、采购的波动情况分析应交增值税和应交所得税的波动是否合理;(2)说明报告期各期的纳税调整事项以及各项调整的原因,以及与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勾稽情况;(3)说明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的具体金额以及占净利润的比例,并说明发行人对税收优惠是否存在依赖。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41、在《招股说明书》 第二节概览 之 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中补充披露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四、其他问题

42、发行人、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每次报送申报材料时,对申报材料中修正或增加的信息进行特殊标识,并对修正或增加的信息作出书面说明。对非因财务数据更新产生的修正信息,说明前次申报是否存在错误,明确是否属于发行人内部资料不完整或内部管理混乱所致,是否存在内部控制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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