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问题的关键在于:提前还贷对于再行购房的影响是什么?这个问题探讨清楚了,才能判断此事做的是否有意义。
不过,从个人推测角度,网友提出的这种想法,欠妥的可能性较大。
这里先做一个假设:假定网友家庭是有资格购买第三套房的。
因为地方限购政策等原因,有些地方上限是两套,可能是无法购买第三套房。而有无资格再行购置,是以家庭为单位计算已有房产数量、进而判断有无资格。这个“家庭”,指的是夫妻和未成年子女,任何一人名下有房,无论是否为夫妻(家庭)共同财产、还是一方的个人房产,均计入在内。所以,网友家庭,已经有了两套房。
这个问题我们暂时忽略,回到正题。
网友打算购买第三套房,分两种情况:
如果网友打算全款购置第三套房。这种情况下,提前还贷的意义不大。全款购置,不受之前是否有贷款、贷款是否偿清的影响。
如果网友打算贷款购置第三套房。这时候,就要看购房区域的认贷政策。如果当地是“认贷”,则是否提前还贷的意义不——只要有过贷款记录,则视为有贷,再行贷款购房,首付比例、贷款利率增加;如果当地“不认贷”,提前还贷的意义也不大——之前有无贷款、有无偿清,既然不认贷,对再行贷款购房都无影响。
所以,无论是全款还是贷款购置第三套房,都不受提前还贷的影响。
那么,为什么个人推测网友的想法可能错了?主要有两个理由:
如果用老婆个人的钱(例如其婚前个人存款)、或者网友夫妻共同的钱还清贷款,无疑,会减少家庭流动现金。这可能会影响家庭日常生活支出、包括增加未来购置第三套房的经济压力。
如果网友希望老婆的父母出钱还贷,这种想法个人不太认同。用别人的钱即便亲如父母、来减轻自己的压力,这种行为本身就属于“占便宜”的心态。可能会有人说“父母住着,出点钱不是应该的么?照你这么说,子女不能占父母便宜,难道父母占子女便宜就理所应当么?”为父母提供居所,和让父母花钱向子女“买”居所,是两个概念。
什么情况下,网友的想法是对的?
用自己家庭的钱提前还贷,且这笔钱不会家庭生活、包括购置第三套房造成较大影响的情况下,是对的——毕竟,能减少老婆名下房贷的成本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