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男方父母出首付并还贷.合同写双方名字.离婚女方有权分吗?

发布时间:2023-08-19 14:33:27 来源:网络投稿

大概率情况下,女方有资格分房。至于贷款,女方是要背“债”的,不管她是不是拒绝还贷。

我们先举个例子来模拟一下。其中,我们只计算钱数。至于离婚的时候房子处置与否,不细纠。

假设男方婚前,其父母出资首付50万买了一套250万的房子,登记为双方名字,共有情况是“共同共有”。从开始买房、到儿子结婚、离婚,男方父母总共帮助还了50万贷款。离婚时,房价涨到400万,还欠银行300万贷款没还完。分割情况是:

1.男女双方各自分得房产一半,即200万。

2.男女双方各自背负银行贷款一半,每人背负150万银行贷款。

3.男女双方各自背负男方父母债务一半即25万,其中,还要加上利息,假设按照银行固定存款利率3%计算。

结合上述例子,对题主问题解释一下:

关于房产分割的问题

题主说的这种情况,在最高院关于《婚婚姻法》解释二中(虽然《婚姻法》废止,解释中只要与《民法典》不冲突,依然有效),非常“完美”的解释的既“清楚”、又让老百姓“模糊”。

我们先看看是如何解释的: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字面上很清楚的是:婚前一方父母出资购房,视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模糊的是:什么叫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是登记双方名字、还是为两人结婚之用算作为双方?什么叫明确表示赠与双方?是必须要写个字据、还是只要登记为双方名字就算?

所以,现在有两种声音:

一种声音是:不管登记谁的名字,都算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

一种声音是:登记为双方名字,即视为双方共同财产。

为什么之前给出结论的时候提到一个“大概率”?从现实判例中,这时候多数是以登记为准——即房子登记上双方名字,即视为对双方赠与。所以,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旦双方婚变,双方按照登记的“共有情况”分割房产。如果闹上法庭,有些法官会酌情倾向于实际出资方,这没有标准,是另话。

关于贷款分割的问题

题主提到,女方拒绝和男方共同还贷,所以男方只能向自己父母求助。

首先给出个结论:贷款,女方必须要背,与拒不拒绝没关系。

这里涉及到的关键问题是贷款性质认定的问题。到底算赠与、还是借款?

比较好的结果是:贷款属于父母对子女夫妻的借款。

因为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一方父母资助的钱,属于双方共同债务。如果夫妻双方离婚,要各背负一半、包括贷款的“增值”部分。

但是注意:这个增值,不是按照房产增值来计算,而是按照借款利息来计算——父母借给子女钱,不是投资性质。在没有约定清楚的情况下,一般参照银行存款利率酌情计算(这个可以自行主张,没有固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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