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社会往往都涉足高利贷 高利贷成为“尖刀上的双人舞”

发布时间:2023-08-18 17:51:00 来源:网络投稿
高利贷涉黑 非常规手段出现在借贷纠纷

当下,高利贷玩家越来越集中于高风险的放款人和借款人,这两类人博弈,一定会有非常规手段出现在借贷纠纷的处置中。

要减少高利贷,根本出路不在立法限制最高利率,而在于发展普惠金融

一说起高利贷,人们就会想到逼死杨白劳的黄世仁,在国人心目中,这个地主恶霸就是高利贷的人格化象征。对高利贷的谴责不仅在革命语境下,前阵子借贷宝 裸条 事件,人们又一阵口诛笔伐。

自古以来,人们一致认为高利贷不道德,法律上应严禁。

从公元前1800年古巴比伦汉谟拉比法典,到《旧约全书》、《古兰经》及罗马法,都有对高利贷的规定。

中世纪的欧洲教会认为本金之上所要求的任何增值,无论大小,只要超越本金就是高利贷。

随着商业发展,高利贷含义由 放贷取息 变为 取息过律 ,这也是usury的现代含义。

1545年,英国规定了法定最高利率,超过这个标准就视为高利贷,这种做法被今天美国大多数州及许多西方国家借鉴吸收。

我国台湾地区规定年息20%的利率上限,香港特区则规定年息超过48%推定为高利借贷,超过60%则确定系高利借贷,并构成犯罪。

在我国历史上,对民间借贷合法利率规定可上溯到清代顺治五年的皇帝批示: 谕户部:今后一切债负,每银一两,止许月息三分,不得多索及息上增息 (《顺治朝实录》卷三十八)。

民国时期的《民法》规定: 约定利率超过周年百分之二十者,债权人对于超过部分之利息,无请求权。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银行起先并没有对民间借贷利率的限制,但随即在1952年10月向中央的报告中提出月息3分作为利息的最高标准。

1954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提出,以信用合作社利息为社会借贷利息的合法标准,限制其向高利贷剥削方面发展。

1964年2月,中央转发邓子恢《关于城乡高利贷活动情况和取缔办法的报告》,规定 高利贷和正常借贷的界限,主要按利息的高低来确定,一切借贷活动,月息超过一分五厘的,视为高利贷 。

在计划经济时期,高利贷被视为资本主义三大经济剥削(雇佣劳动、商业投机、高利贷)之一,实行严厉打击。[ 1 ](来源:南^方^财^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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