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不监督借款用途,该担何责?

发布时间:2023-08-18 19:51:53 来源:网络投稿

总是有人喜欢拿银行对贷款用途监督不力来说事,以此来减轻或解除自己的还款责任。

对于监控贷款用途的规定,最早应该见于银监会的文件。后来银监会出台的“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对此又做了进一步规定,要求贷款实行受托支付。

但是,尽管银行做了很多工作,仍然难以防止借款人弄虚作假,使得贷款用途监控落空。比如,购销双方串通,银行即使采用了受托支付方式,贷款还是会回流借款人。

贷款用途监控是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人的责任,对于银行则没有此项约定。因此,以银行没有监控贷款用途为由主张减轻借款人责任,是不合理的。除非权利主张人能够出具证明证实,银行有主观放弃贷款用途监控的意愿,并且实施了该行为。——这在银行正常操作中是不可能发生的,除非有“违法放贷”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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