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8-18 19:51:53 来源:网络投稿
民营企业向银行贷款,银行强行要求打工的法定代表人做无限连带责任担保,个人认为是一种合理的要求。银行作为全国的金融中心,本来就承担着巨大的风险,为了减少风险,要求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做无限责任可以说是一种正常需要。
在我国,一般民营企业规模都是比较小的,可能是由个体工商户,或者合伙企业自行投资,自已经营,自负盈亏,法律上本来就认为这一类的企业如果亏损了则必须承担无限责任,它与公司制具有显著的区别。
目前银行的贷款根据是否需要担保和抵押,可以分为三种,信用贷款,担保贷款,贴现贷款,其中担保贷款又分为第三人担保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信用贷款一般是银行贷给信用比较好,具有很强的还款能力的人,而对一些还款比较困难,信用一般的,银行要求担保。民营企业很多时候都是缺乏资金的,经营效果又不怎么好,所以银行为了降低金融风险,要求其法定代表人做无限担保责任是合理行为。
目前,我国银行业近年不良贷款率是蛮高的,金融风险也是有的,所以银行对发放贷款的标准越来越高,要求也越来越严格。但是借款人为借款承担责任,也是一种义务,所以认为这种做法是一种合理的行为。
如此下去,只能让企业陷入两个死胡同,即企业陷入无法贷款的死胡同,银行也陷入有贷款不敢放的死胡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