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金融机构应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 公民财产安全不受侵犯是公民的基本权利。银行对存款人资金的保管属于代理关系,在代理关系存续期间,银行有义务保护存款人资金的安全,并保证存款人对资金的自由使用,在法律法规未作明确规定、当事人双方也无合同约定的前提下,一切违背存款人意愿,擅自处置存款人资金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因此,本案中,某商业银行应立即纠正其侵权行为,对于王某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该银行应依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二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在购买、使用金融产品和服务时的财产安全,不得非法挪用、占用金融消费者资金及其金融资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支付结算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银行依法为单位、个人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的存款保密,维护其资金的自主支配权。对单位、个人在银行开立上述存款账户的存款……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不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款,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金融机构向金融消费者追逃债务,不得采取违反法律法规、违背社会道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方式。” 案例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