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期间,能否同时享受相关医疗补助金等待遇?
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期间,不再享受上海市有关部门关于上海市失业保险实施细则的通告法定的相关医疗补助金等待遇。失业保险基金为失业人员参保后,由于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等原因导致失业人员重复参保的,重复参保期间失业保险基金缴费部分退还失业保险基金。
失业保险是社保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定,从2016年5月1日起,将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指国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及国财补贴等渠道筹集资金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并通过专业训练、职业介绍等手段为其再就业创造条件的制。
上海领取失业保险金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扣除已核定过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缴费年限)核定:缴费年限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个月,以后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个月。(在原镇保中的失业保险费缴费年限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为1个月,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领取期限增加1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