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因工作遭受出事伤害能否认定工伤?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加剧,许多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仍选择继续工作。然而,当这些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遭受出事伤害时,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呢?
首先,我们需要确定工伤的定义。根据工伤保险相关法规,工伤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出事伤害和职业病。从这个定义出发,我们不难发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时遭受的伤害符合工伤的构成要件。但是也有人认为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应认定工伤。
依据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法规第二十一条法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应适用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故不能适用工伤保险相关法规认定工伤,对其发生的损害赔偿争议,按照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处理解决。这种说法有一定道理,但是过于片面。
司法实践一般认为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其与用人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应适用工伤保险相关法规认定工伤。法律并未限制劳动者的年龄上限,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仍然从事劳动的人员,法律法规并未作出禁止性法定。工伤保险相关法规也没有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适用该相关法规作出限制性法定。2010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庭(2010)行他字第10号答复确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相关法规的有关法定进行工伤认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法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故只有当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适用劳务关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