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公积金怎么办理?
缴存管理
第五条灵活就业缴存人应当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由其自行申报。
第六条 符合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条件且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由所在县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为其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七条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开户手续时需:
签订《陇南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协议》《陇南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委托缴存扣划协议》;缴存人信息变动的,填写陇南市住房公积金灵活就业人员信息变更申请材料。
第八条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月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月缴存额=缴存基数x缴存比例x2,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一)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低于陇南市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不高于陇南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二)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在5%至12%的区间内自主选择,且由本人自行申报。灵活就业人员可在每个住房公积金年度内(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调整一次缴存基数、缴存比例。
(三)缴存方式:采取银行卡扣划方式,由陇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每月10日至15日期间从协议约定的银行卡中足额扣划至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九条灵活就业人员账户管理: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员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若灵活就业缴存人进入建制单位的,应及时办理账户转移手续并执行单位在职职工缴存法规。
(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信息发生变动,应提供相关证明,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县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条灵活就业人员连续六个月(含)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将自动封存其个人账户;账户封存后需恢复缴存的,可申请办理账户启封,连续缴存时间从个人账户启封后重新计算;未及时办理续缴且账户余额为零的,按协议约定注销账户。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补缴三个月(含)以内住房公积金的,可算作连续缴存。
第十一条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享受缴存补贴。
(一)补贴对象:签订《陇南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协议》《陇南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委托缴存扣划协议》并履行相关义务,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
(二)补贴方式:按当月缴存额的3%进行补贴,补贴资金按季度发放至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三)补贴期限:自缴存之日起,24个月之内可享受补贴。补贴期限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再享受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