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省公布养老金调整方案,企事业单位实现统一,企业退休没优势吗

发布时间:2023-08-19 18:53:44 来源:网络投稿

多个省份和地区公布了养老金的调整方案,养老金调整方案,实现了企业单位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完全统一一致的调整方式。都是采用三结合的原则,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倾斜调整相结合的原则来实现。实际上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二者之间,早在2016年以后就实现了完全统一的调整方式。二者之间没有任何的区别。

当然有些人又提出了企业单位,难道说没有优势了吗?实际上这个话应该是问反了。在企业单位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调整过程中,没有实现完全统一合并之前。相对而言,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在养老金调整过程中是比较占有优势的。因为我们都知道本身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绝大部分人群退休以后,初始养老金的待遇水平要远远超过,从企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初始养老金。所以说他们本身是占有优势的。

具体来看下各省市公布的退休养老金方案。

安徽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告

根据两部《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告》(人社部发〔2022〕27号)要求,经批准,从2022年1月1日起调整我省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下同,以下简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21年12月31日前已按相关法规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二、调整方法

调整的基本养老金包括定额部分、挂钩部分和倾斜部分。

1.定额部分。每人每月增加39元。

2.挂钩部分。一是与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尾数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挂钩。缴费年限在15年以内的(含15年),每月增加32元;缴费年限在15年以上的,自第16年起,每满1年每月再增加2.1元。二是与本人养老金水平挂钩。按本人2021年12月基本养老金的0.5%增加。挂钩调整部分见分进元。

3.倾斜部分。截至2021年12月31日,年满70-79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年满80-89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年满9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其中,对2021年到达70周岁、75周岁、80周岁、85周岁的退休人员,按照上述方法倾斜调整后,累计享受高龄倾斜部分低于140元、180元、280元、390元的予以补齐。

三、资金来源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各级对本地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新增支出安排资金给予一定补助。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四、组织实施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是保证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方法,体现了我国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加强宣传,确保调整工作平稳进行。各地要提前做好资金安排,确保7月31日前将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位,不得发生拖欠。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将纳入对各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工作考核;地方自行出了相关法规导致基金减少增支问题,核实后按有关法规处理。工作中遇有重大问题,请及时向安徽省人社厅报告。

浙江省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告

根据《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告》(人社部发〔2022〕27号)精神,经浙江省同意并报两部批准,决定适当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全省2021年12月31日前已按我国和省有关法规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可按本通告法规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水平和调整方法

2022年调整退休(含退职,下同)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方法,具体调整方法如下:

(一)定额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2元。

(二)挂钩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挂钩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1.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15年及以下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下同),月基本养老金增加1.5元,月基本养老金增加额不到15元的,补足到15元;本人缴费年限15年以上至30年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月基本养老金增加2.5元;本人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月基本养老金增加3元。

2.退休人员按本人本次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的1.34%计算月基本养老金增加额。

(三)适当提高部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退休人员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2021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70周岁、女年满65周岁及以上且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25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50元。

三、有关人员的待遇处理

(一)企业退休转干部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此次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 按照《 浙江省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解决部分企业转干部生活困难工作的》的通告》法规,予以补足。

(二)企业退休的原工商业者(含从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此次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江省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原工商业者生活困难问题的通告》(浙劳社老〔2002〕150号)法规,予以补足。

上述(一)(二)类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时,如当地此次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低于2021年的,按2021年水平确定。

(三)2021年12月31日前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生产岗位按月享受定期伤残津贴的企业职工及企业工伤退休人员,按本方法和人社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人社部发﹝2017﹞58号)的有关法规分别增加伤残津贴和基本养老金。如增加的额度低于每人每月198元的,按198元的额度增加。

(四)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不列入本次调整范围。

四、资金来源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工伤职工调整伤残津贴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五、执行时间

本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力社保厅负责解释。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我国对广大退休人员的关怀。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力争在2022年7月31日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

调整金额因人而异

从上述调整方法可以看出,每一位退休人员的调整金额,需要对应退休人员本人的情况进行计算。由于缴费年限、养老金水平和年龄不同等原因,退休人员实际增加的金额和具体调整的比例也是不同的。

例如:某位退休人员今年71岁,缴费年限是35年,此次调整前基本养老金为每月4375.5元,按照我省今年调整方法,该退休人员此次基本养老金增加金额为:定额调整32元+缴费年限挂钩调整75元(15×1.5+15×2.5+5×3=75)+本人基本养老金挂钩调整58.63元(4375.5×0.0134=58.63)+高龄倾斜25元,共计190.63元,见分进角后实际增加金额为190.7元。

山西省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告

按照两部《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告》(人社部发〔2022〕27号)精神,经山西省同意,并向两部报备,从2022年1月1日起,调整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时间

从2022年1月1日起,对2021年12月31日前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已按相关法规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方法和标准

(一)定额调整

调整范围内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

(二)挂钩调整

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不满1年的计为1年)每月增加1.3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按10年计算。再按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的1.27%增加基本养老金。

企业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相关法规条件的退休老工人,本人养老金水平含单位发放的比照机关同类人员执行的退休生活补贴。

(三)倾斜调整

在定额调整、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群体进行倾斜调整:

(1)2021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足75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2元;2021年12月31日前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3元;2021年12月31日前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4元。

(2)一类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8元。二类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3元。

(3)企业退休转干部调整后月基本养老金低于3451元的补到3451元。

三、资金渠道和发放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同级负责安排资金,确保发放到位。同时按照参保人员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各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分别从其个人账户余额和统筹基金中列支,个人账户余额为零时,全部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没有纳入养老保险统筹的,由原渠道予以解决。

四、工作要求

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我国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关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敏感度高。各市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切实采取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提前做好资金安排,在7月31日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不得发生拖欠。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的报告山西省人社厅。

江苏省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告

根据人社部《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告》(人社部发〔2022〕27号)精神,经江苏省同意并报两部批准,预计全省将有1000多万名退休人员受益,调整工作将在7月底前发放到位。现就2022年全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事宜通告如下:

一、调整对象和时间

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并在2021年12月31日前办理了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从2022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方法

(一)普遍调整

1.每人每月增加27元。

2.与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缴费年限,下同)挂钩增加,缴费年限15年及15年以下的部分,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月增加1.4元;15年以上至25年以下(含25年)的部分,每满1年每月增加2.2元;25年以上部分,每满1年每月增加3.8元。按缴费年限月增加额不足21元的,按21元增加。

3.按本次调整前本人基本养老金的1.2%增加。计算额见分进角。

(二)适当倾斜

1.2021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年龄以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下同)不足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以及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20元、28元和36元。

2.按照人社部《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告》(人社部发〔2022〕27号)要求,确保安置到地方工作且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

三、资金来源

此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各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省、市、县三级按调标新增支出的5%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数额由省人社厅另行下达并通过体制划转;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各地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四、组织实施

各地要严格按照本通告执行,不得自行提高调整水平、突破调整、增加倾斜对象。对自行提高调整水平、突破调整、增加倾斜对象以及存在违规一次性补缴或违规办理提前退休的地区,将予以批评问责、责令整改,所涉资金列入管理性收支缺口,增加支出部分由当地承担。

河北省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告

根据《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告》(人社部发〔2022〕27号)相关法规,经河北省同意,现就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执行时间

2021年12月31日前已按相关法规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退职人员,从2022年1月1日起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其中:机关事业单位按照国发〔1986〕26号、厅发〔1985〕67号、厅发〔1986〕340号、劳人薪〔1985〕22号和劳人险〔1983〕3号等相关法规,企业按照劳人险〔1983〕3号相关法规,按照原工资100%享受基本养老金(离退休费)的离退休人员不参加调整。

二、调整方法和标准

(一)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6元。

(二)退休退职人员按照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每月增加1.22元(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按照本人2021年12月发放的月基本养老金的1.09%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

(三)截至2021年12月31日,退休退职人员1947年1月1日至1951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1942年1月1日至1946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1941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

(四)符合冀劳社〔2009〕3号和冀劳社办〔2009〕19号相关法规范围的艰苦边远地区的退休退职人员,按照所在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增加基本养老金,一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加15元,二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加20元,三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加25元。驻省外艰苦边远地区的退休退职人员,当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高于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与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相同的,按照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对应的调整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五)企业退休转干部本次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达不到当地当年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按照我国及河北省有关法规补足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三、资金渠道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按照参保人员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各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分别从其个人账户余额和统筹基金中列支;个人账户余额为零时,全部从统筹基金中列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四、基本养老金发放

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的退休退职人员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未纳入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统筹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由原渠道发放。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的退休人员(含流聘退休人员),暂参照本方法调整基本养老金,待试点规范到位后,再进行调整,多退少补。

五、工作要求

各地要按照我国和省总体部署,结合当地实际,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调整信息系统,搞好经办服务,强化监督检查,确保7月31日前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全部发放到位。

天津市人社局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告

根据《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告》(人社部发〔2022〕27号)精神,经天津市批准,并经人社部审核同意,现就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调整范围

自2022年1月1日起,对2021年12月31日前已按法规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以及按照《关于颁发〈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方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方法〉的通告》(国发〔1978〕104号)办理退职的人员(以下简称退职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方法

(一)定额调整

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8元。

(二)挂钩调整

1.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职人员、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2.5元;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退休人员,在每人每月增加22.5元的基础上,缴费年限在15年以上的部分,缴费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每人每月再增加1.5元。

2.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职人员,每人每月按照本人2021年末的月基本养老金水平的1.24%增加养老金。

(三)适当倾斜

1.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职人员,截至2021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年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

2.安置到企业工作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转业干部,按照本通告前述法规调整基本养老金后,月基本养老金不足3565元的,补齐到3565元。

三、资金来源

本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其他人员按原渠道列支。

四、发放时间

本次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于7月31日前发放到位,今年1至6月调整增加的养老金一并补发。

辽宁省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告

根据《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告》(人社部发〔2022〕27号)要求,经辽宁省同意,人社部批准,现就2022年调整全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人员范围和时间

2021年12月31日前已按法规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包括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五七家属工”,不含符合劳人险〔1983〕3号法规范围内的我国成立前参加的企业退休老工人),从2022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方法和标准

(一)定额调整

退休(职)人员、“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40元。

(二)挂钩调整

1.退休(职)人员符合我国、省法规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等折算年限,下同)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其中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

2.退休(职)人员、“五七家属工”按照本人2021年12月领取的统筹项目内月基本养老金(以下简称统筹内养老金)为基数,按0.8%的比例增加基本养老金。

(三)倾斜调整

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基础上,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分别再按下列法规增加基本养老金:

1.2021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职)人员、“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80元。

2.符合《关于〈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方案〉的通告》(国人部发〔2006〕61号)法规范围内的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3.企业退休转干部增加基本养老金,在和其他条件相同的退休人员同方法、同标准调整后,统筹内养老金总额低于调整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人均统筹内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该水平。

三、资金渠道

(一)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二)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暂按原渠道解决。

四、工作要求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是保证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方法,体现了我国对广大退休人员的关心和关怀,直接关系到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社会 关注度高。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调整工作平稳进行。各地要严格我国和省各项要求,对自行提高调整水平、突破调整、存在违规一次性补缴或违规办理提前退休的地区,将予以批评问责,并按照责任分担方法法规,对造成当期缺口扩大的部分,由地方负责筹措资金弥补。各级人社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抽调得力人员,尽快做好调整待遇的审核工作;要采取有力方法,千方百计筹措调整所需资金,确保在2022年7月31日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不得发生拖欠。

广西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告

根据《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告》(人社部发〔2022〕27号)法规,经广西自治区同意,现就2022年调整我区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21年12月31日前已按法规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含2021年12月按法规核定基本养老金并从2022年1月起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以下统称退休人员)。

二、调整方法和标准

(一)定额调整。

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3元。

(二)挂钩调整。

挂钩调整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1.缴费年限挂钩。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不含折算工龄)增加基本养老金,即每满一年(累计缴费月数换算为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

2.基本养老金挂钩。退休人员按本人2021年12月基本养老金水平的1.8%增加基本养老金。

(三)适当倾斜调整。

1.截至2021年12月(含当月,以月计,下同)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2元,超过70周岁的每增长1周岁(不满1周岁的按1周岁计算),每人每月再增加2元。退休人员年龄认定以本人退休或领取基本养老金时认定的出生年、月为准。

2.2021年12月前在我区艰苦边远地区(具体名单附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元。

(四)企业退休转干部调整。

企业退休转干部按上述第(一)、(二)、(三)点法规调整基本养老金后月应发基本养老金未达到2966元的,按月基本养老金2966元计发。

三、执行时间

本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审核方法

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由发放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定调整标准;其他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参照本通告法规的调整方法和标准进行调整,由所在单位(单位已撤销的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五、资金渠道

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其中,从个人账户余额中列支的资金按调整标准乘以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养老金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计算,其余资金从统筹基金中列支。不属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基本养老金的,仍按原资金列支渠道解决。

六、调整要求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我国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直接关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敏感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市、县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责任,认真组织实施。本次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务必在2022年7月底前发放到位。各地要通过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调整支出结构加大对养老保险基金补助力度,提高基金支撑能力,确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拖欠。

七、及时将报告调整情况

此次调整工作从正式公布之日起,实行周调度制。每周四12:00时前,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向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报告发放情况,重要报告资金筹集情况和发放进度(报告格式见附件2)。各市人社局要及时进行总结,将调整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并填写《2022年调整基本养老金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于2022年8月15日前会同各市上报自治区人社厅。

高龄倾斜具体如何计算?

对截至2021年12月(含当月,下同)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2元,超过70周岁的每增长1周岁(不满1周岁的按1周岁计算),每人每月再增加2元。举例说明如下:

例1:退休人员陈某,1951年12月出生,至2021年12月其年龄为70周岁,按高龄倾斜增加的月基本养老金为(70-69)×2=2元。

例2:退休人员刘某,1939年12月出生,至2021年12月其年龄为82周岁,按高龄倾斜增加的月基本养老金为(82-69)×2=26元。

例3:退休人员王某,1945年5月出生,至2021年12月其年龄为76周岁7个月,按高龄倾斜增加的月基本养老金为(77-69)×2=16元。

广西艰苦边远地区名单

根据我国关于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方案的法规,广西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地区名单如下:

南宁市:横州市、上林县、马山县、隆安县;

柳州市:柳城县、鹿寨县、融安县、融水苗族自治县、三江侗族自治县;

桂林市:全州县、平乐县、灌阳县、资源县、恭城瑶族自治县、龙胜各族自治县;

梧州市:蒙山县;

防城港市:港口区、防城区、东兴市、上思县;

贺州市:钟山县、昭平县、富川瑶族自治县;

百色市:右江区、田阳区、田东县、平果市、德保县、田林县、靖西市、那坡县、乐业县、凌云县、隆林各族自治县、西林县;

河池市:金城江区、宜州区、南丹县、天峨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东兰县、凤山县、巴马瑶族自治县、都安瑶族自治县、大化瑶族自治县;

崇左市:江州区、大新县、龙州县、宁明县、凭祥市、天等县、扶绥县;

来宾市:兴宾区、武宣县、象州县、金秀瑶族自治县、忻城县。

全区各市本级所在的城区如属于上述地区的,也一并纳入享受艰苦边远地区范围。

宁夏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告

7月5日,从宁夏人社厅获悉,根据我国统一安排部署,宁夏公布《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告》,决定从2022年1月1日起调整全区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将有70.4万名退休人员受益,调增的养老金将在7月底前全部发放到位。

总体调整水平为2021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4%,人员范围为截至2021年12月31日前已按相关法规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调整分为定额调整、挂钩调整、适当倾斜三部分。

一是定额调整。

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

二是挂钩调整。

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缴费年限在15年以内的,每月统一调整15元,缴费年限在15年以上的,自第16年起,每满1年每月再增加2元;对因工伤残已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缴费年限不满30年的按30年计算。与本人养老金水平挂钩,按本人2021年12月基本养老金的1%调整,调整不足20元的统一按20元调整。

三是适当倾斜。

高龄人员在定额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再对年满70周岁以上人员适当倾斜,即: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5元,年满8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20元。

在定额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艰苦边远一类区的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0元,对艰苦边远三类区的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5元。企业转干部低于4572元的调整到4572元。

河南省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告

根据人社部《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告》(人社部发〔2022〕27号)精神,经河南省同意,报人社部批准,现就我省2022年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调整范围

从2022年1月1日起,为2021年12月31日前已按法规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含退职人员,不含我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法规的退休工人,下同)。

二、调整方法

(一)定额调整。调整范围内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二)挂钩调整。调整范围内的退休人员,先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每满1年每月增加 1.3元(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15年计算;在上述基础上,再按本人2021年12月份基本养老金(统筹项目内部分,企业退休人员不含取暖补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不含职业年金)的1%计算增加。

(三)适当倾斜。在普遍调整基础上,再适当提高下列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1.截至2021年12月31日年满65周岁的高龄退休人员,分年龄段按以下标准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20元;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25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30元;年满80周岁不满85周岁40元;年满85周岁不满90周岁50元;年满90周岁60元。退休人员的年龄计算,以批准退休时确定的出生时间为准。

2.企业退休转干部基本养老金在按以上法规调整后达不到所在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所在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三、资金来源

此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四、工作要求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是保证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体现了我国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直接关系各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敏感度高。各地要高度重视、强化领导,加强宣传,注重正面,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于7月31日前发放到位。同时,要通过扩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收支管理等,提高基金支付能力,确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拖欠。各地发放情况请于2022年8月15日前书面报告省人社厅。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的报告省人社厅。

7月1日,河南省公布《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告》,决定从2022年1月1日起,为2021年底前已按法规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总体调整水平为2021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4%,惠及全省535万退休人员。

此次基本养老金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方法统一,继续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方法。定额调整体现社会公平,同一地区各类退休人员调整标准一致;挂钩调整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使在职时多缴费、长缴费的人员多得养老金;适当倾斜体现重心关怀,主要是对高龄退休人员等群体予以照顾。按照要求,此次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于7月31日前发放到位。

吉林省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告

按照人社部《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告》(人社部发〔2022〕27号)要求,经吉林省同意和人社部批准,现就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调整时间和范围

从2022年1月1日起,为2021年12月31日前已按法规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含退职,下同)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方法和标准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方法。

(一)定额调整

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二)挂钩调整

1.与缴费年限(工作年限)挂钩。退休人员缴费年限25年以下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1元;缴费年限26年至30年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2元;缴费年限31年至35年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3元;缴费年限36年及以上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4元。上述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不足一年部分均按一年计算。按照“五七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参与缴费年限挂钩调整。

2.与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退休人员月增加额为2021年底本人月基本养老金(不含职业年金)数额的1.33%。

(三)倾斜调整

以下退休人员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

1.高龄退休人员。截至2021年12月31日,70-74周岁的每月增加25元;75-79周岁的每月增加35元;80周岁及以上的每月增加45元。

2.艰苦边远地区范围的县(市、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元。

3.企业退休转干部按上述标准调整后,基本养老金达不到调整后当地(所在市、县,省直管统筹单位为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该水平。

(四)其他事宜

1.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改(2014年10月1日)后新退休人员,若目前领取临时核定待遇,暂按目前临时核定待遇为基数确定养老金水平挂钩调整标准,待按改后的方法重新核定基本养老金后,已领取的待遇多退少补。

2.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的基本养老金按前述企业退休人员调整方法和标准进行调整。其中,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待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新计算待遇调整标准。

3.退休人员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按照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各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分别从其个人账户余额和统筹基金中列支,个人账户余额为零时,全部从统筹基金中列支。在计算个人账户余额和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时,过渡性养老金与基础养老金合并计算。

三、资金渠道

(一)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可参照执行,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二)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已由社保经办机构发放的,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发放;基本养老金尚未由社保经办机构发放的,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仍由原渠道发放。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全面实施后,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将依据相关法规由各级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参保单位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结算。

四、审批和发放

(一)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由退休人员待遇发放地社会保险局按照调整方法核定新增待遇,安排资金,组织发放。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新增养老金发放仍按照原渠道组织实施。

(二)调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由退休人员待遇发放地社会保险局按照调整方法核定新增待遇,安排资金,组织发放。其中,应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暂未参加的,由各地人社部门履行审批手续,单位及主管部门按原资金保证渠道组织实施发放。

五、工作要求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是提高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方法,体现了我国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要高度重视,按照吉林省统一部署开展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各级人社部门、各参保单位主管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配合,做好资金调度,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吉林省艰苦边远地区名单

榆树市、大安市、镇赉县、通榆县、长岭县、乾安县、舒兰市、伊通满族自治县、东辽县、集安市、柳河县、浑江区、临江市、江源区、抚松县、靖宇县、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延吉市、图们市、敦化市、珲春市、龙井市、和龙市、汪清县、安图县、长白山保护开发区

湖南省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告

根据《人社部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告》(人社部发〔2022〕27号)精神,经湖南省同意,并报人社部批准,决定从2022年1月1日起,为2021年12月31日前已按相关法规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21年12月31日前已按相关法规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

二、调整标准

(一)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5元。

(二)在(一)项调整基础上,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月基本养老金再增加1.2元,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记为1年(缴费年限计算到月),同时,以本人2021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再增加1.4%。

(三)在(一)、(二)项调整基础上,对2021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且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5元;对2021年12月31日前年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25元。

(四)在(一)、(二)和(三)项调整基础上,对艰苦边远地区(桑植县、城步苗族自治县、麻阳苗族自治县、新晃侗族自治县、通道侗族自治县、吉首市、泸溪县、凤凰县、花垣县、保靖县、古丈县、永顺县、龙山县等)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0元。

(五)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转干部,继续按照相关法规来解困标准。

(六)2021年12月31日前已按相关法规参保的国有农垦企业、农林企事业场所退休人员待遇调整方法和标准同上。

三、资金来源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其中,按照养老保险全国统筹责任分担要求,我省需负担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标新增支出的5%,当年养老金调标补助资金计入下年地方补助基数;按相关法规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所需增加的资金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市州、县市区负责筹措,中央和省给予适当补助。

四、工作要求

(一)此次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进行信息系统设置,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对表》(附件1),其中,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经退休人员所在企业或社区核对无误后进行调整,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经退休人员所在单位核对无误后进行调整。尚未纳入经办机构管理的,暂由原单位进行调整,待正式纳入后再据实结算。

(二)各地应抓紧于7月31日以前完成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并于8月10日前将本地区《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情况汇总表》(附件2)和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总结上报省人社厅等。

(三)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执行本通告相关法规的调整方法,所需资金从原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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